登录
加州消费品VOCs排放管控经验值得借鉴
2020-12-21 收藏
作者:艾濛,英环(上海)咨询有限 公司资深项目顾问

人为活动贡献的VOCs主要来自工业源、移动源、生活源等。其中,工业源和移动源是传统的VOCs贡献大户,也往往是被优先管控的对象。而当这两类来源的VOCs排放控制取得一定成效后,VOCs生活源的影响就逐渐凸显。对生活源VOCs排放需要进一步加强管控,其中消费品VOCs排放管控需要引起重视。

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如美国、加拿大、中国香港等,都已针对消费品VOCs排放管控展开了有益的探索。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简称加州)是美国首个为消费品设定VOCs限值的州,消费品VOCs管控法规起步较早,最早出台于20世纪90年代初,历经近30年的实践与修订,现已形成一套成熟的管控体系,有效减少了VOCs排放。

笔者对加州消费品VOCs管控法规的主要内容和特点进行梳理和分析,为其他国家和地区降低消费品VOCs排放、制定消费品VOCs排放管控策略提供参考。

加州消费品VOCs管控法规体系目前主要由加州大气资源署(CARB)大气质量规划和科学处下设的消费品和空气质量分析组负责设计和实施,针对不同的管控目标品类由4个具体部分组成:一是减少止汗剂和除臭剂中的VOCs排放法案(止汗剂和除臭剂法案);二是减少消费品排放法案(一般消费品法案);三是减少由气雾漆产品导致的臭氧生成法案(气雾漆法案);四是消费品和气雾漆产品替代控制计划法案(替代控制计划法案)。

这一法规体系对不同消费品品类进行了细致的定义。一般消费品法案划分了67个消费品大品类,规定了156个VOCs含量限值,旨在明确监管范围,避免由于品类定义不清而造成的执法不力。例如,在67个消费品大品类里,润滑剂、杀虫剂和胶粘剂(只适用于小包装或气雾型胶粘剂)都分别包含10个以上的子品类,而空气清新剂则包括了5个子品类。

法规还对VOCs进行了细致的定义。除了遵循美国国家环保局(USEPA)对VOCs的定义外,还将VOCs进一步细分为高挥发性有机物(HVOC)、中等挥发性有机物(MVOC)、低蒸汽压挥发性有机物(LVP-VOC),并对LVP-VOC物质进行了豁免(适用于一般消费品法案)。通过建立和使用这些细分的VOCs定义以及豁免部分低挥发性的VOCs,将关注点放在挥发性强、对臭氧生成贡献更显著的物质上,并为生产厂商留出了灵活更换配方的空间。在同样的思路下,CARB也会研究不同VOCs的最大增量反应活性(MIR)和臭氧生成潜势(OFP),以决定未来管控品类的计划。

采取多样化的弹性措施。加州消费品VOCs管控法规制定的一个首要原则是满足技术可行性和商业可行性,即法规的制定不能抹杀市场上已经存在的产品形式。因此,CARB在实施法规时,为消费品生产厂商提供了多种弹性合规措施和路径。比如,对LVP-VOC的豁免、创新产品豁免以及替代控制计划等。为了保证弹性措施不被滥用,弹性措施的审批条件往往非常严格。每一件产品申请豁免时都需要向CARB提供大量证明材料,必要时还需召开公众听证会进行讨论。此外,即使厂商不采用以上弹性合规措施,CARB也给予了VOCs限值生效后不合规消费品1年至3年的延期销售期。这些弹性措施给生产商提供了灵活的合规策略,从而帮助他们最大程度降低实现合规所需的成本。

在检测合规性方面,使用自主开发的CARB测试方法310。测试方法310是一个集数十个测试方法(包括USEPA方法、ASTM方法等)于一体的测试方法,涵盖了判断消费品合规状态的检验流程。检验流程分为初检和终检两步:初检初步判定产品的VOCs含量,如超过标准限值,CARB会向厂商进一步索要产品信息,并通过终检比对产品信息与测试结果,最终对产品合规性做出判断。

CARB会向消费品生产厂商发放强制性的消费品调查问卷,旨在帮助CARB建立消费品VOCs排放源清单,评估当前法规的减排效果,并为法规修订提供数据支撑。问卷内容通常包括消费品的类别、销量、成分、包装等。最新的2013年-2015年调查历时近3年,覆盖了6个大类,共491个消费品品类;总计1500多家生产商和分销商参与调查,为CARB提供了超过100万种产品的配方和销售数据。目前,调查结果已被纳入美国加州最新的VOCs排放源清单。

采取以抽检为主的监管和执法策略。CARB以抽检为主要方式对加州消费品VOCs合规情况进行监管,按照测试方法310判断其是否合规,并向不合规厂商开出高额罚单。一般而言,违规事件的处罚基本只涉及到产品生产商。针对法规禁止在美国加州销售不合规产品,CARB也会对零售商的不合规行为进行处罚。除抽检以外,如果生产厂商每年生产的消费品排放超额,CARB还将向厂商征收排污费。


原文刊载链接:http://epaper.cenews.com.cn/html/2020-12/21/node_4.htm
关于我们|知库资料|联系我们
©2021  亚洲清洁空气中心 京ICP备1804216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