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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治理淘汰黄标车工作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16-03-04 16:29 收藏
 

为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浙江省治理淘汰黄标车实施方案》和《湖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治霾318)攻坚行动实施方案》,进一步加快我市黄标车治理淘汰步伐,确保2015年6月底前全面淘汰黄标车,切实改善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制定本方案。

  一、黄标车定义

  黄标车是指装用点燃式发动机(通常以汽油为燃料)未能达到国I污染物排放水平、装用压燃式发动机(通常以柴油为燃料)未能达到国III污染物排放水平,以及出厂时间为2006年12月31日(含)以前的未能达到国Ⅳ污染物排放水平的并持有黄色环保标志的在用汽车,不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货车。

  二、工作目标

  至2015年6月底,全市完成治理淘汰黄标车2万辆。其中,2014年11月底前全市完成淘汰黄标车1.2万辆,德清县完成2500辆、长兴县完成2500辆、安吉县完成2500辆、吴兴区完成2500辆、南浔区完成1145辆、开发区完成810辆、度假区完成45辆。

  三、工作措施

  (一)严格机动车准入管理及黄标车检验。注册登记的新车或转入二手车必须达到我市执行机动车排放标准要求。公安部门停止办理黄标车过户(不含转出登记)和异地检验委托,黄标车淘汰前对车辆所有人停止办理新车注册登记;加强黄标车定期检验工作,环保检验不合格车辆不予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二)严格实施黄标车通行管制措施。市中心城区黄标车限行区域从0.325平方公里扩大到19.2平方公里。2014年6月底前,各县建成区禁止黄标车通行。2014年底前,所有建制镇城区道路禁止黄标车通行。公安部门加强对黄标车违法行驶的执法工作,环保部门加大机动车环保抽测力度,配合做好执法检查工作。

  (三)严格营运管理和经营行为。交通运输部门在2014年底前注销所有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黄标车的《道路运输许可证》,对新申请进入道路运输市场的机动车(含转籍、过户车辆),核发《道路运输许可证》前必须取得环保标志。会同环保等部门加强营运机动车冒黑烟整治工作,以各种形式鼓励经营者加快营运车更新步伐。

  (四)严格机动车淘汰报废。交通运输、公安、环保、贸粮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严格执行营运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确保报废机动车的唯一性并解体。

  (五)严格检验机构监管。质量技监、公安、环保部门加强对机动车检验机构的监管,对资质超过有效期、降低检测标准、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从严查处。加强有关检验机构检测设备计量检定和认证工作,规范安全技术和环保排气定期检验机构资质许可核发,严格执行安全技术定期检验和环保排气定期检验标准。

  (六)鼓励黄标车提前淘汰。市县区政府(管委会)设立黄标车淘汰奖励补贴专项资金,按车辆归属地(行驶证登记地址所属的行政区域)政府支付为原则,实行分阶段差别化补贴政策,鼓励黄标车尽早淘汰。以2014年11月30日前、2015年6月30日前分为两个时段执行差别化的奖励补贴政策,分别按补贴标准金额的100%、75%的幅度逐步递减。市政府制定《湖州市区鼓励黄标车提前淘汰政府奖励补贴实施办法》,各县政府可参照执行。

  四、职责分工

  各县政府:对辖区内黄标车淘汰工作负总责,组织辖区相关部门按照方案规定时限要求,推进黄标车淘汰工作,落实奖励补贴资金和工作经费。
  各区政府(管委会):配合市级部门组织辖区内相关部门按照方案规定时限要求,推进黄标车淘汰工作,落实奖励补贴50%的配套资金。
  市公安局:会同环保部门负责黄标车淘汰工作日常组织协调,指导、督促和考核各县区黄标车淘汰工作;负责黄标车信息核查,办理黄标车注销登记,加强黄标车限行区域执法以及黄标车淘汰宣传和统计工作。
  市环保局:会同公安部门负责黄标车淘汰工作日常组织协调,指导、督促和考核各县区黄标车淘汰工作;负责黄标车属性的审核认定、补贴金额确认,黄标车淘汰工作宣传和信息报送。
  市财政局:会同公安、环保部门制定鼓励黄标车提前淘汰政府奖励补贴政策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统筹落实黄标车提前淘汰专项资金和工作经费,做好资金发放审核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各级机关事业单位黄标车淘汰更新资金落实,分年度纳入部门预算。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推进公交车、出租汽车及其它道路客货营运黄标车淘汰工作,加强《道路营运许可证》管理和注销登记工作。
  市贸粮局:负责落实淘汰黄标车收储点及奖励补贴申请受理点,协助环保部门建设电子信息化受理平台、做好淘汰奖励补贴申请的受理工作,会同公安部门加强对车辆拆解报废企业的监管,确保每辆淘汰黄标车拆解到位。
  市质量技监局:负责加强机动车检验机构监督管理。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各县区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要高度重视黄标车淘汰工作,切实加强黄标车淘汰工作的组织领导,确定分管领导和组织实施机构,选调专门人员、建立工作制度,做到组织落实、措施得力、人员到位。

  (二)明确责任。各县区政府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认真履行职责,按时完成黄标车淘汰工作任务。环保、公安部门负责做好淘汰黄标车的牵头组织工作,认真做好协调、联络、通报、检查、考核等具体工作,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位。

  (三)密切协作。各级政府要组织各职能部门加强对车辆相关信息的审核,环保、公安、财政、贸粮、交通运输等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做好黄标车淘汰的信息统计、审核上报和补贴资金的发放等工作,并进行跟踪检查和监督管理,确保相关资金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同时加强对黄标车的道路执法,确保黄标车淘汰工作圆满完成。

  (四)加强宣传。充分依托各新闻媒体公告相关政策措施,设立咨询服务电话,认真做好释疑解惑和舆论引导,争取广大群众和车主的配合、理解和支持,营造全民参与淘汰黄标车工作的良好氛围。主动上门走访,与黄标车车主面对面宣传,讲解政策措施,鼓励提前淘汰。

  (五)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湖州市治理淘汰黄标车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2.湖州市区鼓励黄标车提前淘汰政府奖励补贴实施办法

  附件1
  湖州市治理淘汰黄标车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杨六顺(副市长)
  副 组 长:朱  鸿(市政府、市环保局)
  饶如锋(市政府)
  徐志宏(市公安局)
  成员单位:孙倩如(市财政局)
  章宇强(市交通运输局)
  施顺林(市贸粮局)
  金  伟(市质量技监局)
  陈佐平(德清县政府)
  史会方(长兴县政府)
  张云威(安吉县政府)
  朱建豪(吴兴区政府)
  张春森(南浔区政府)
  李  节(湖州开发区管委会)
  梅根华(太湖度假区管委会)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姚金泉任办公室主任,洪庭芳(公安)、风清扬(环保)、唐卓文(财政)、吴培中(贸粮)、张永喜(市场监管)为成员。

  附件2
  湖州市区鼓励黄标车提前淘汰政府
  奖励补贴实施办法
  为加快黄标车淘汰,减少机动车排气污染,完成“十二五”机动车污染减排任务,改善空气质量,保障市民身体健康,根据《湖州市治理淘汰黄标车工作实施方案》,经市政府同意,制定本办法。

  一、有关定义

  (一)黄标车:是指装用点燃式发动机(通常以汽油为燃料)未能达到国I污染物排放水平、装用压燃式发动机(通常以柴油为燃料)未能达到国III污染物排放水平,以及出厂时间为2006年12月31日(含)以前的未能达到国Ⅳ污染物排放水平的并持有黄色环保标志的在用汽车,不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货车。

  (二)黄标车属地判定:按行驶证登记车辆所有人住所所属行政区域为准。

  (三)车辆实际使用年限计算方式:为车辆回收登记日期减去车辆初次注册登记日期。

  (四)车辆提前淘汰年份计算方式:按《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的规定,车辆使用年限减去车辆实际使用年限,无强制淘汰年限的车辆如申请报废淘汰的均属于提前淘汰。

  (五)省及市、县际营运客车属性确认方式:持有本市交通运输部门颁发的有效营运证的上述类型车辆。

  二、补贴范围与条件

  (一)在2014年5月6日至2015年6月30日期间报废淘汰的黄标车,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适用本办法。
  1.在市区注册登记的车辆,登记所有人为个人、个体工商户、企业和其他非财政供养的社会组织;
  2.申请淘汰报废必须距离国家强制报废年限一年以上,且非因自然报废或交通事故等导致直接报废的;
  3.其车辆为环保部门核准的黄标车。

  (二)下列黄标车淘汰,不适用本办法。
  1.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周期未取得检验合格标志的,根据《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由公安部门强制报废注销的机动车;
  2.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以及由财政安排车辆淘汰更新经费单位的黄标车;
  3.已享受过中央财政汽车报废更新补贴的车辆。

  三、申请期限与补贴标准

  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申请自2014年10月20日起开始受理,至2015年6月30日截止。2014年5月6日至2014年10月20日期间淘汰的符合补贴条件的车辆,于2015年1月1日至6月30日补办手续申领补贴。申请淘汰的黄标车按汽车类型、注册登记时间和申请报废淘汰时间等条件给予不同标准进行补贴。

  (一)2014年5月6日至2014年11月30日期间淘汰的车辆,按表1标准实施补贴。

  (二)2014年12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期间淘汰的车辆,按表2标准实施补贴。

  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对省市际固定班线长途营运客车、县际固定班线大型营运客车、县际固定班线中型营运客车和公交车(含城市公交和城乡公交),考虑到其更新成本较高等因素,提前淘汰更新后,仍然可享受现有其他政府补助。

  四、申请及办理程序

  符合本办法补贴范围,需申请黄标车淘汰补贴的,按下列程序一次性办理(具体流程详见工作流程图)。
  (一)车主携带相关材料先将车辆交售至市区内有资质的废旧汽车回收企业办理报废手续,废旧汽车回收企业对进场报废车辆进行属性和完整性判定,不属于补贴范围的车辆按原有报废程序回收或退回,属于补贴范围按淘汰补贴程序回收。

  (二)车主在提交相关证明和材料后办理并取得《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和《机动车注销证明》。

  (三)受理点根据车主提交的有关材料,当场完成车主信息的审核,对符合淘汰补贴条件的出具《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资金申请表》(详见表3),并向车主公示审核结果,车主认定后提出淘汰补贴申请的,则由车主签名确认。

  (四)受理点在《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资金申请表》上加盖“湖州市黄标车淘汰补贴联合审核章”,将其中一联给车主以作凭证,车主返回等待资金拨付入帐。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黄标车报废回收、注销所需携带资料


  1.车主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2.机动车行驶证和车辆登记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3.如由委托人代办申领手续的,需提供车主全权委托书或单位法人全权委托书原件(特殊情况的需提供有法律效应的相关证明),全权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二)申请黄标车淘汰补贴所需携带资料

  1.《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原件;
  2.《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
  3.《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资金申请表》原件;
  4.车辆所有人账户,个人银行账户或对公账户银行开户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加盖公章);
  5.营运客车、公交车需提供营运证原件和复印件;
  申请材料中的原件主要用于核对,核对无误的,全部复印件和(一)中3的全权委托书原件收下留档,其他退还。

  六、受理点设置

  (一)受理点设立


  市贸粮局会同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在湖州市物资汽车设备更新回收有限公司(湖州市环城南路502号),设立“湖州市区黄标车淘汰补助联合服务窗口”开展相关工作。车主申请黄标车交售回收和淘汰补贴,按车辆行驶证车辆所有人住所地址所属行政区域的受理点办理的原则执行。

  (二)受理职责

  公安部门负责黄标车提前淘汰报废信息真实性的审核和车辆注销,出具《机动车注销证明》;
  环保部门负责黄标车属性的认定和补贴资金的核拨;
  贸粮部门负责黄标车提前淘汰报废回收工作的落实,出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营运客车和公交车属性的认定;
  财政部门按现有财政预算管理渠道和经费管理体制,负责对安排车辆淘汰更新经费单位车辆的认定。

  七、补贴审核拨付

  车主申请材料先由受理点进行现场审核,对符合要求的给予办理;以10个工作日为批次,由各受理点汇总后报车辆所在地贸粮部门进行初审,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意见后将材料交当地环保部门进行复审,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复审符合要求的,自审核通过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环保部门向银行下达付款通知,银行接通知后在3个工作日将补贴资金划拨至车主开设的银行账户。自车主申请受理至补贴资金入户的所有行政手续总办理时间严格控制在45个工作日内。

  八、政府资金渠道

  市财政和各区政府(管委会)财政部门设立黄标车淘汰奖励补贴专项资金,并在2014年至2015年期间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专项资金额度,由环保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实施管理和补贴结算发放。

  九、监督管理

  车主对提交的申请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采取虚假、冒领等手段骗取补贴资金的,由公安、环保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追回资金,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对受理点工作人员和有关部门公职人员徇私舞弊、违反规定发放补贴的,分别由代理公司和各级纪检监察部门按照公司有关规定和党纪、政纪作出处理;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补贴资金的总体安排、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并对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和评估,实施全过程审计。

  十、其他

  (一)本办法实施前,已享受过中央财政汽车报废更新补贴的黄标车,不再按本办法规定享受地方财政补贴;本办法实施期间,同时符合享受中央财政汽车报废更新补贴和本办法规定地方财政补贴的报废黄标汽车,可按就高不就低原则选择享受报废更新财政补贴,但中央财政补贴和地方财政补贴不得重复享受。

  (二)各县政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根据本地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大气环境质量情况制定适合本区域的黄标车提前淘汰奖励补贴政策,车辆奖励补贴标准不得低于本办法标准。

  (三)本办法实施后涉及的具体问题,由市公安、环保、财政、贸粮、交通运输等部门负责解释。

  (四)本办法自2014年10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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