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洲清洁空气中心 | 加入收藏
当前位置:首页 > 地方政策法规
佛山市关于实施国家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若干意见
发布时间:2016-03-04 11:21 收藏
 12月12日,市政府召开十四届3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佛山市关于实施国家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若干意见》等文件。

    《佛山市关于实施国家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若干意见》提出,到2017年,我市可吸入颗粒物浓度稳定达标,比2012年下降10%,优良天数逐年提高;细颗粒物浓度比2012年下降15%以上,可吸入颗粒物和细颗粒物年平均浓度分别控制在62微克/立方米和40微克/立方米以下水平。将进一步调整产业布局,发展重心逐步由传统工业制造业生产向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2017年年底前基本完成全市建成区不稳定达标企业的环保搬迁改造,不再规划新建、扩建炼油石化、炼钢炼铁、水泥熟料、平板玻璃和有色冶炼等重污染项目。将强化建材行业污染治理水平,新建、改建、扩建陶瓷建设项目必须使用清洁能源作为燃料。加大天然气供给力度,推进陶瓷、玻璃等行业工业窑炉清洁能源改造。2013年前,全市陶瓷企业安装烟气在线监控系统,并与环保部门联网;2014年7月1日前,全市陶瓷企业全面实现粉尘达标排放。将严格按照国家环保达标车型目录执行新车登记和转移登记,加强新车登记注册和外地车辆转入管理。2014年争取提前实施国家第V阶段轻型汽油车排放标准,2015年前,基本淘汰全市所有的黄标车。2013年年底前,我市将全面供应粤Ⅳ车用汽油和国Ⅳ车用柴油;2014年年底前,全面供应粤Ⅴ车用汽油;2015年年底前,全面供应国Ⅴ车用柴油。
 
返回顶部
地方政策法规
首页|关于我们|联系我们
©2015 亚洲清洁空气中心 京ICP备09043258号-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