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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达标规划(2013—2027年)

发布时间:2016-03-25 收藏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快推进我市建设国家中心城市和生态宜居城市步伐,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全市环境空气质量逐步改善,限期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根据《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环保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制发的《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环发〔2012〕130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4〕6号)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订本规划。

  一、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及影响因素

  (一)环境空气质量现状
  2010—2013年,我市二氧化硫年均浓度持续稳定下降,煤烟型污染有所缓解。然而,以可吸入颗粒物、细颗粒物、臭氧(O3)等二次污染为特征的复合型污染凸显。大气污染呈现出明显的季节变化,秋冬春季超标严重,空气质量在同类城市中处于中下游水平,空气污染形势严峻,严重影响城市形象和竞争力,大气环境质量亟待改善。
  (二)影响城市空气质量达标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特征
  2005—2012年,我市二氧化硫排放量呈下降态势;随着工业企业脱硝力度的不断加大,氮氧化物排放量已由上升趋势在2013年转为下降,但排放强度依然偏高。施工工地、道路及堆场等扬尘排放量大,农村秸秆燃烧等面源污染影响较大。重点污染源排放贡献大,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水平低,小锅炉烟气直排现象突出;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工作滞后;机动车尾气排放监管不到位。影响我市空气质量的本地大气污染物排放中,燃煤和工业排放、城市扬尘、机动车尾气排放污染的贡献率分别约占40%、25%和20%,生活源及农村面源约占5%。
  (三)造成空气污染的主要经济社会驱动因素
  1.经济规模迅速扩大,第二产业比重大。2013年全市GDP突破9000亿元,在15个副省级城市中排名第3位。未来5至10年是我市经济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GDP将继续快速增长,预计2015年将达到一万亿元。2012年全市重工业总产值达7051亿元,占工业总产值的比重高达78.2%,较2000年增长超过20个百分点,重工化趋势明显。
  2.重污染行业集中,企业布局有待优化。火电、钢铁、水泥等大气污染物排放重点行业布局在城市主导上风向的青山区和新洲区,大量污染物在局部地区集中排放。在盛行风作用下,区域内排放的大量污染物对城区空气质量影响较大,工业企业空间布局有待进一步优化。
  3.能源消费量大,燃煤比重偏高。煤炭是我市支柱能源,2012年全社会能源消费总量达5380万吨标准煤,占全市能源消费总量的61.4%。钢铁、电力是主要用煤行业,其煤炭消费累计占全市工业煤耗总量的比重超过80%,小型燃煤锅炉增加迅速,从而推动燃煤消费量持续增长。以煤为主的能源消费结构在短期内难以改变,结构性污染将更加突出,节能减排任务相当艰巨。
  4.机动车保有量增长迅猛,管理水平滞后。全市机动车数量和密度不断上涨,导致交通流量快速增长,2012年总体处于“轻度拥堵”等级,导致机动车污染物大量排放,城区二氧化氮浓度超标严重。全市现有黄标车14万辆,淘汰任务艰巨。燃油品质低,升级滞后,机动车屡冒黑烟,车辆环保管理亟待加强。
  5.城市建设进程过快,扬尘管理不到位。我市正处在建设国家中心城市的大建设时期,施工工地众多,开复工面积大,扬尘管理未能形成长效工作机制,缺乏统一监督管理;郊区及城乡结合部存在管理盲点。建筑施工、堆场、道路、渣土运输等扬尘污染控制设施不完善、扬尘污染控制措施落实不到位,从而加重了扬尘污染。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规划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全面建设国家中心城市和生态宜居城市的环境要求,以实现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达标、保护人体健康为目标,着力解决以可吸入颗粒物、细颗粒物为重点的大气污染问题,推动城市环境空气质量逐步改善,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提高城市整体竞争力。
  (二)基本原则
  1.统筹规划,远近结合。以可吸入颗粒物、细颗粒物污染为重要突破口,逐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统筹阶段性目标与长期性目标。
  2.结构升级,布局优化。坚持节约发展、清洁发展、安全发展,走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的产业结构升级道路,努力推进经济发展方式的根本转变;以大气环境敏感区为核心,优化企业空间布局,强化企业布局与环境格局的协调性。
  3.节能降耗,循环再生。鼓励利用高效清洁能源,提高利用效率,使经济活动对大气环境的影响和压力降到最低程度;按照“减量化、再利用、再循环”的原则,开展节能降污行动,推行清洁生产,从源头控制污染。
  4.加强控制,突出重点。强化污染治理措施,加强环境监管和执法,彻底改变污染治理设施建设滞后于经济发展的不利局面;突出重点污染物、重点行业的控制,确定主要治理工程项目,保障方案实施的可操作性。
  5.完善机制,强化调控。强化政府在环境保护方面的主导作用,明确职责,落实分级目标和任务,建立长效机制和配套政策,合理有效配置公共资源,形成部门协调与联动机制,促进大气环境质量长期、持续、全面改善。
  (三)规划范围与时限
  本环境空气质量达标规划范围为本市行政区域,包括江岸区、江汉区、硚口区、汉阳区、武昌区、青山区、洪山区、蔡甸区、江夏区、东西湖区、汉南区、黄陂区、新洲区等13个区,以及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武汉化工区等4个功能区。
  以2027年为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达标目标年。基准年为2012年,细颗粒物以2013年年均浓度为基准。
  (四)分阶段空气质量改善目标
  1.近期目标:到2017年,全市细颗粒物年均浓度比2013年下降20%,控制在75微克/立方米以内;可吸入颗粒物比2012年下降20%,控制在78微克/立方米以内;二氧化氮年均浓度比2012年下降8%,控制在50微克/立方米以内;二氧化硫年均浓度维持稳定,控制在30微克/立方米以内。
  2.远期目标:力争到2027年,全市细颗粒物年均浓度比2013年下降63%,控制在35微克/立方米以内,达到国家二级标准要求;可吸入颗粒物年均浓度下降33%,控制在65微克/立方米以内;二氧化氮年均浓度下降30%,控制在38微克/立方米以内;二氧化硫年均浓度维持稳定,控制在30微克/立方米以内。
  3.阶段性目标:以基准年为基础,达标期限内实施阶段式滚动目标,分三期四个阶段逐步改善空气质量:近期,第一阶段2014—2017年,与“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保持一致,明确相应工作任务和措施,改善空气质量取得明显成效;中期,第二阶段2018—2020年,第三阶段2021—2023年;远期,第四阶段2024—2027年,至2027年达到远期目标。以2027年空气质量达标为目标,结合各阶段空气质量改善程度的协调性与可达性,各阶段对细颗粒物、可吸入颗粒物、氮氧化物、二氧化硫设定具体目标要求。

  三、主要任务和重点工程

  (一)近期(2014—2017年)空气质量改善措施
  1.加强能源清洁化利用
  (1)推进煤炭清洁利用。积极推广使用洗选后的燃煤,开发和推广洁净煤技术,燃煤锅炉和窑炉使用低硫煤、洗后动力煤或者固硫型煤。鼓励新城区建设洁净煤配送中心、配煤中心,中心城区工业企业禁止购入高灰分、高硫分的劣质煤炭,提高洗选后煤炭的使用比例。全市禁止民用散烧硫份高于1%的煤炭。加强中小煤炭用户的用煤质量管理,改变目前产、供、销的粗放状态。加快推进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建设,并逐步扩展其范围。禁燃区范围内禁止新(改、扩)建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其他区域禁止新建每小时1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2014年,除城市集中供热和电站锅炉外,全面完成二环线至三环线范围内755台燃煤锅炉、窑炉等高污染燃料设施的拆除或者清洁能源改造。
  (2)发展清洁能源。因地制宜开发本市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积极引进清洁优质能源,不断优化能源消费结构,逐步提高城市清洁能源使用比重,努力构建以电力和天然气为主、地热能和太阳能等为辅的清洁能源体系,逐步开展电力等工业行业使用清洁能源补贴政策研究。完善城市天然气供应管网,不断提高燃气供应量及保障水平。到2015年,新能源及清洁能源消费比重达到6%,全市天然气资源量达到24亿立方米/年以上;到2017年进一步提高清洁能源消费比重。推广水源热泵、空气源热泵等高效、节能、环保的新型供暖技术,进行分布式供暖,减少使用散烧煤炭的生活锅炉排放。
  (3)严控燃煤总量。通过逐步提高接受外输电比例、增加天然气供应、加大太阳能、生物质能等非石化能源利用强度等措施替代燃煤,控制煤炭消费过快增长。与2012年相比,2017年全市煤炭消费总量实现零增长,煤炭消费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降低到50%以下。新建项目禁止配套建设自备燃煤电站。新(改、扩)建耗煤项目要实现煤炭消费等量或者减量替代。现有多台燃煤机组装机容量合计达到30万千瓦以上的,可按照煤炭等量替代的原则,改建大容量燃煤机组进行替代。进一步降低城区工业生产的煤炭消耗量,大力推进除热电厂以外的市级以上工业区内企业燃煤设施清洁能源改造,到2016年,完成三个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燃煤设施清洁能源改造;到2017年,完成省级工业园区企业燃煤设施清洁能源改造。
  (4)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严格落实节能评估审查制度,新建高耗能项目单位产品(产值)能耗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用能设备达到一级能效标准。到2017年,全市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较2012年降低20%。提高燃煤效率,对于无法实施煤改气的工业燃煤锅炉,大力引进先进高效的燃烧技术,加快燃煤工业锅炉改造,提升锅炉的燃煤效率和节能效果。提高电厂的煤炭发电平均效率,达到全国先进水平。积极发展绿色建筑,大力推进可再生资源在建筑中的规模应用,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保障性住房等率先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新建居住类建筑节能达到65%,新建公共建筑节能达到50%。
  2.推进产业升级转型
  (1)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过快增长。建立污染物总量约束制度,严格把好新建项目准入关。把能源消耗与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对新建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工业烟(粉)尘和挥发性有机物的项目实施现役源2倍削减量替代。严格控制新增燃煤的项目建设,全市禁止新(改、扩)建除热电联产以外的燃煤机组。禁止新建钢铁、水泥、玻璃、焦化等行业的高污染项目,控制钢铁生产规模;在严格控制熟料生产总量的前提下,支持企业提高高标号水泥的生产比例,到2017年将水泥熟料产能控制在1200万吨以内。严格控制除武汉化工区外的石化、化工等高污染项目建设。
  (2)提高产业环境准入门槛。新建项目必须采用先进的生产技术和严格的环保控制措施,并满足清洁生产的要求。新建火电、石化、化工等行业以及燃煤锅炉项目严格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新建火力发电机组必须配套建设脱硫、脱硝和高效除尘设施,综合脱硫效率达到90%以上,综合脱硝效率达到70%以上,除尘设施除尘效率达到99.9%。新(改、扩)建石化项目必须将原油加工损失率控制在4‰以内,并配套相应的有机废气治理设施;新建、扩建汽车喷涂车间应当安装废气回收净化装置,有机废气的收集率达到90%以上,将小型乘用车单位涂装面积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控制在35克/平方米以下;非禁燃区内工业园区禁止新建20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其他区域禁止新建10蒸吨/小时以下的燃煤锅炉,新建燃煤锅炉必须安装湿法脱硫与高效除尘装置,将二氧化硫排放浓度控制在200毫克/立方米以下,烟尘排放浓度控制在30毫克/立方米以下。
  (3)加大落后产能淘汰力度。严格按照国家、省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加大落后产能淘汰力度。重点淘汰火电、水泥、冶金等高污染、高耗能行业落后产能,并完成城市建成区和工业园区内燃煤小锅炉的淘汰,确保提前1年完成国家下达的“十二五”落后产能淘汰任务。2014年底前淘汰产能30吨及以下电炉(不含继续铸造电炉)。通过清洁能源替代和集中供热,到2015年底前淘汰城区、工业园区和工业集中区内10蒸吨/小时以下燃煤工业锅炉148台、510蒸吨。共实现二氧化硫减排5827吨、氮氧化物减排1319吨、颗粒物减排2184吨。2015—2017年,再淘汰一批落后产能,对达不到环保标准要求的小型工业企业实施关停。
  3.优化污染源空间布局
  (1)优化新建项目与工业园区布局。加强区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依据区域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结合城市主题功能区划,合理确定重点产业发展布局、结构与规模。工业开发区、园区和产业基地依法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未完成规划环评的,暂停其入园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所有新(改、扩)建项目必须全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一律不允许开工建设。严格限制在敏感区内建设高污染、高耗能行业项目。严格控制燃煤项目建设,中心城区内禁止新建、扩建燃煤设施。城市建成区、工业园区禁止新建单台容量20蒸吨/小时以下的燃煤锅炉。严格落实生态控制线要求,加强“两江四岸”和“六大绿楔”生态保护和建设,形成有利于大气污染物扩散的城市和区域空间格局。
  (2)推进敏感区已建污染企业搬迁。结合城市主体功能区划,2014年内完成三环线内化工企业关停或搬迁。2015年底前,对未建污染治理设施或者脱硫除尘治理设施落后的企业实施搬迁,对于企业规模较大,暂时难以搬迁的企业要加强环境监管,确保达标排放。2017年底前,基本完成中心城区水泥、平板玻璃等重污染企业环保搬迁、改造;研究制订专项工作方案,有计划地推进钢铁、石化行业重污染生产线环保搬迁、改造,逐步实现上风向大气污染物排放大户环保搬迁。
  4.加大固定源减排力度
  (1)发展循环经济。全面开展清洁生产,2017年底之前,基本建成循环型企业、循环型园区、循环型产业和循环型社会“四位一体”的循环经济发展体系。鼓励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促进产业生态升级,实现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发展。以东西湖区、青山区、新洲区为重点,推进冶炼、石化、电力、汽车制造等行业的清洁生产工作,提高资源利用率,减少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力争2017年全市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下降20%。
  (2)深入推进二氧化硫治理。大力提高火电机组综合脱硫效率,到2015年底,电力行业现役火电燃煤机组必须全部安装脱硫设施,新建燃煤发电机组或者大型燃煤锅炉要同步安装脱硫设施,综合脱硫效率达到85%以上。火电机组烟气脱硫设施要按照规定取消烟气旁路。对已安装脱硫设施但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或者实际燃煤硫分超过设计硫分的,完成烟气脱硫设施更新改造;加快钢铁企业烧结机脱硫实施进度,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烧结机及有条件的球团生产设备实施烟气脱硫,综合脱硫效率达到60%以上。实施工业燃煤锅炉脱硫工程,到2015年底规模在每小时20蒸吨及以上燃煤锅炉全部实施烟气脱硫改造;石油炼制行业实施催化裂化装置催化剂再生烟气治理,加热炉和锅炉烟气脱硫,改进尾气硫回收工艺,提高硫磺回收率;到2017年,开展重点企业焦炉煤气脱硫工程和建材窑炉烟气脱硫工程,完成一批主要大气污染物减排重点工程项目。
  (3)加大氮氧化物控制力度。到2015年底,全面完成电力重点企业低氮改造和脱硝治理工程。电力行业现役火电机组未采用低氮燃烧技术或者低氮燃烧效率差的全部进行低氮燃烧改造,单机容量20万千瓦及以上的现役燃煤机组(除循环流化床锅炉以外)实行脱硝改造,综合脱硝效率达到70%以上。已安装脱硝设施但运行不正常的燃煤机组,通过加强管理等措施,提高减排能力。新建火电机组同步安装脱硝设施,保证氮氧化物的排放浓度达标。推进水泥行业烟气脱硝工程,到2015年底现有规模大于2500吨熟料/日的新型干法窑完成低氮燃烧技术和烟气脱硝工程建设。新建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采取低氮燃烧工艺并安装烟气脱硝装置。钢铁、玻璃、建材行业以及燃煤锅炉满足排放标准要求,到2017年推广低氮燃烧或者脱硝技术,单台烧结面积达180平方米以上的烧结机建设烟气脱硝示范工程,现有规模达35吨以上的燃煤锅炉建设低氮燃烧示范工程。
  (4)加强颗粒物污染治理。深化火电行业烟尘治理,完成武汉钢电股份有限公司2台机组、华能武汉发电有限责任公司6台机组、武汉高新热电股份有限公司2台机组和武汉晨鸣乾能热电有限责任公司1台机组的袋(电袋)式除尘改造,改造总装机容量293万千瓦,实现烟尘减排1897吨。重点推进武汉钢铁(集团)公司颗粒物污染治理,2014年底之前完成该公司3#—7#烧结机袋式除尘改造;对武汉顺乐不锈钢有限公司2台电弧炉实施高效除尘改造,减少颗粒物排放1624吨;强化武汉亚东水泥有限公司、武汉亚鑫水泥有限公司等水泥制造企业的无组织排放控制,在卸料口、转运点、包装机等分散扬尘点设置集尘罩,对含尘气体进行处理;对无法纳入集中供热的10蒸吨/时以上锅炉实施高效除尘技术改造,完成百威(武汉)国际啤酒有限公司、武汉统一企业食品有限公司等企业的33台、480蒸吨燃煤工业锅炉高效除尘技术改造,实现烟尘减排131吨。
  (5)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全面开展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2014年底之前完成全市433座加油站、10座储油库和605辆油罐车的油气回收治理任务;在原油成品油码头积极开展油气回收治理工作,使挥发性有机物污染去除效率达到80%以上。针对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等重点石化行业企业,大力削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2014年底之前全面推行LDAR(泄漏检测与修复)技术,加强石化生产、输送和储存过程挥发性有机物泄漏的监测和监管,并加强油气储存、运输环节的密封和回收,将原油加工损失率控制在6‰以内。加强表面涂装工艺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积极推进汽车制造与维修、船舶制造、铁路货车客车、集装箱、电子产品、家用电器、家具制造、装备制造、电线电缆等行业表面涂装工艺挥发性有机物的污染控制;全面提高水性、高固份、粉末、紫外光固化涂料等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的使用比例;使用溶剂型涂料的表面涂装工序必须密闭作业,配备有机废气收集系统,安装高效回收净化设施,有机废气净化率达到90%以上。加强钢铁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针对炼焦、烧结、热轧、冷轧等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重点环节,实施有机工艺尾气、污水处理过程释放的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去除效率达到80%以上。推进武汉红金龙印务股份有限公司等包装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从源头控制挥发性有机物排放,要求其必须使用符合环保要求的油墨;烘干机排气口安装活性碳纤维或者颗粒活性炭等吸附回收设备,车间排气筒安装吸附浓缩催化焚烧净化装备,减少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在社会生活领域,推广使用低毒、低挥发性有机物溶剂和涂料。
  5.强化移动源污染防治
  (1)推进油品配套升级。积极做好油品供应保障工作,督促油品生产和销售企业加快配套供应相应标准的车用燃油,推进车用燃油低硫化,2014年底之前全市供应国五标准车用柴油,2015年底全市供应国五标准车用汽油。严禁销售不达标的车用燃油,实现氮氧化物减排1686吨。加强油品质量监督检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不合格油品行为,实施强制性抽检。对在规定时限内供应不符合相应标准或者达不到规定标准的成品油加油站,依法依规进行处罚或者关停。
  (2)加强车辆环保管理。全面开展机动车定期检验,环保检测不达标车辆不得发放环保标志,安全技术检测不达标车辆不得发放安全检验合格标志,不得上路行驶,利用ETC系统实施机动车环保标志信息化管理,2014年底之前机动车定期检验率达到75%以上,2015年底之前机动车定期检验率达到80%以上。新建机动车尾气检测线和超标车辆治理点,在2013年已建成154条的基础上,2014、2015年分别建成178条、207条环保检测线。成立区级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机构,积极开展机动车排气污染实时监测和抽检工作,建立车辆行驶过程中尾气排放的实时监控体系,增强对机动车尾气的检测和管理能力。设立专项资金补贴鼓励高排放车辆提前报废,加强报废机动车辆管理,禁止报废车辆继续行驶使用。完善机动车排气污染抽检超标车辆和被举报冒黑烟车辆的跟踪处理机制等监管手段,有效控制在用车污染。研究制订机动车保有量控制方案,控制机动车保有量过快增长。鼓励环保驾驶,减少机动车污染排放。在不影响车辆正常行驶的地段,实行机动车辆停车怠速熄火。
  (3)加速黄标车淘汰。推行黄标车限行措施,加强黄标车淘汰进程,降低机动车污染排放。在2013年淘汰1000辆老旧公交车的基础上,2014年再淘汰1026辆老旧公交车。2015年淘汰2005年以前注册运营黄标车中的大中型载客及重型载货汽车。共计13950辆;淘汰2005年注册运营黄标车中的轻型汽车(含微小型载客及微轻型载货汽车)及中型货车共计39058辆;全面淘汰财政拨款购置的黄标车。到2016年,基本淘汰全市范围的黄标车,累计14万辆。到2017年,机动车污染防治可实现碳氢化合物减排1.15万吨,氮氧化物减排2.84万吨,可吸入颗粒物减排0.38万吨。
  严格实施“黄标车”区域限行,扩大“黄标车”限行区域,2014年底之前三环线(含)以内道路限制黄标车通行。采用电子警察、联合上路检查、尾气遥感监测等方法对上路的无标车和违反限行区域管理规定的黄标车进行查处。出台实施黄标车更新淘汰补贴政策,积极促进“黄标车”淘汰工作全面开展。
  (4)大力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政府部门公务用车采购向新能源汽车倾斜,新增或者更新公务用车中新能源汽车比例不低于50%。公交、环卫等行业优先使用新能源或者清洁能源汽车,到2015年,城区公交车新能源和清洁能源车辆的比例达到65%以上。新增或者更新的客运出租汽车应当使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到2015年,新能源汽车累计推广量不低于10000辆。制定出台鼓励个人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汽车的相关政策。加快加气站、充电站(桩)等配套设施建设,满足新能源和清洁能源汽车发展需求。
  (5)优化交通系统。加快城市四环线和快速放射路建设,完善路网功能,减轻主城区交通污染负荷。加快建设轨道交通,建设一批城市主干道公交专用道。完善智能交通指挥系统和公共交通换乘系统,提高主要路段、路口精细化管理水平,全力打造“公交都市”。到2015年,中心城区实现公共交通出行比例达到46%(不含步行),2017年达到50%。加强自行车道、步行道建设和环境整治,推广公共自行车服务运营,2017年基本完成全市公共自行车设备安装及系统建设,区域内实现通存通取。积极推进城市外环路建设,在交通高峰期限制行驶路线,禁止大货车进入主城区主干道,到2015年实现过路车辆不进城,减少过境车辆对市区空气污染。
  (6)开展非道路移动源污染防治。开展非道路移动源排放调查,摸清游船、轮渡、机场航空器以及工程、农业、园林机械等非道路移动源污染排放状况,建立移动源大气污染控制管理台账。推进非道路移动机械和船舶的排放控制。2014年,实施国家第Ⅲ阶段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标准和国家第Ⅰ阶段船用发动机排放标准。积极开展施工机械环保治理,推进安装大气污染物后处理装置。开展节能环保船型示范。实施冒黑烟非道路机械综合整治。
  6.深化扬尘等面源污染治理
  (1)加强扬尘污染综合治理。建立健全扬尘污染防治领导机制、运行机制和资金投入机制,明确部门职责,加强组织协调。制订扬尘污染综合防治工作方案,明确相关部门责任和目标,确保治理任务落到实处。划定扬尘污染控制区域,全面排查扬尘污染源,重点控制施工、道路、堆场及渣土运输、裸露地面等的扬尘污染,不断扩大扬尘污染控制区面积,降低城市降尘强度。到2017年,建成区降尘强度在2012年的基础上下降20%。
  (2)强化施工扬尘治理。尽快制定并实施《武汉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和《武汉市施工工地环境监理办法》。积极推进“绿色施工”,施工工地统一设置全封闭围挡,硬化建筑工地路面,设置施工场地出口车辆冲洗平台,安装雾化喷淋降尘设施,非施工作业面裸露泥土采用防尘网或者简易植物覆盖。拆除工地必须实施湿法作业,防止建(构)筑物拆除作业产业的扬尘污染。
  强化建设与施工单位责任,建设单位应当将文明施工措施费纳入工程预算并确保专款专用,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监管;施工单位应当结合工程特点制订扬尘污染防治细化方案,按照环保规范要求,加强内部管理,落实好各项措施。建立烟(粉)尘污染防治保证金制度,建立施工单位扬尘污染违法行为与工程投标资格和资质管理联动机制,对扬尘控制措施不到位的建设、施工单位,依情节分别给予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工整改、行政处罚、停止招标活动、记入行政执法相对人违法行为不良记录、降低施工企业资质等处理。
  加强部门联动,严格控制工地起尘。市、区内主要施工工地出口、起重机、料堆等易起尘的位置安装视频监控设施。由城乡建设部门组织对500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施工工地出入口和粉状物料、建筑土方堆放区安装视频在线自动监控设备,并与城管执法部门联网。充分利用视频监控和现场执法等手段,加大对施工扬尘污染监管执法力度,从2014年起,全市建筑工地文明施工合格率中心城区(含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区)达到95%以上、新城区达到90%以上。
  (3)控制道路扬尘污染。按照全天候保洁、横断面管理的要求,加强道路的保洁工作,改善城市道路保洁方式,全面推行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提高道路清扫保洁精细化作业水平。增加城市道路冲洗保洁频次,实施降尘作业,加大雨后路面冲洗力度,保证雨水口畅通,切实降低道路积尘负荷。实施道路分段封闭施工,缩短裸露时间,破损路面应当采取防尘措施并及时修复。所有城市渣土运输车辆应当实行密闭运输,推行营运车辆标准化,配备专用标志、GPS定位系统、限速装置,并安装全密闭设施,杜绝遗洒、泄漏。
  (4)推进堆场和裸露地面治理。禁止露天堆放散流物料,砂石、泥土、灰膏、煤炭等堆场应当建设密闭存储装置或者设置防风围挡,露天堆放的应当安装自动喷淋装置。堆场场坪、路面实施硬化处理,实施物料密闭输送,装料、卸料处配备吸尘、喷淋等防尘设施。2014年底之前,完成全市范围内堆场扬尘污染整治。采取绿化、硬化、洒水、覆盖等措施,对裸露地面实行无缝隙全绿化或者全硬化处理。道路两侧及中间隔离带采用草、灌木、乔木相结合的立体绿化模式,增加道路两侧的绿化量;实施绿化和硬化相结合的措施,最大限度减少道路两侧裸露地面。加强对砂石开采作业监管,严禁非法开采作业。禁止新批采石许可证,到2015年,完成现有34家采石场的综合整治,完成54座破损山体生态修复。
  (5)加强餐饮油烟污染整治。对餐饮油烟扰民点进行综合整治,取缔违法烧烤摊,将露天烧烤引导至室内进行,对摊点排档进行规范管理。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场所全部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装置,并加强油烟治理设施运行监管。推广使用净化型家用抽油烟机,新建住宅类小区住户安装油烟净化装置,并推进老旧社区家用油烟设施改造。
  (6)强化农业面源污染控制。尽快出台我市禁止焚烧农作物秸秆的管理办法,强化秸秆焚烧监管,建立秸秆焚烧责任体系,完善目标责任追究制度,禁止违规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在农作物收割前,做好宣传工作,在收割季节加强秸秆焚烧和火点监测信息发布工作。尽快出台秸秆资源综合利用鼓励政策,制订秸秆综合利用实施方案,大力推广循环农业及农田秸秆腐熟剂、秸秆还田、秸秆代木、秸秆制生物质燃料、秸秆气化和秸秆生产有机肥、可降解农用膜等综合利用技术,到2015年秸秆综合利用率提高到92%,到2027年全市秸秆综合利用率进入国家秸秆综合利用工作一流方阵行列。逐步开展大气氨排放控制,鼓励减少氮肥的使用;通过财政补贴等手段,减少家庭牛、猪和家禽分散养殖数量;减少肥料堆存、施用过程大气氨的排放,发展环境友好型农业。
  7.推进能力建设,提高管理水平
  (1)加强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加快环境监测标准化建设,加快推进市、区级监测站达标建设,积极培养环境监测专业人才,加大监测仪器、监测用房、用车的经费投入,2017年全市环境监测标准化建设全面达标。提高大气自动监测网络覆盖度,完善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优化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有序扩大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络范围,不断扩大污染源自动监测网络,2017年前自动监测网络全面覆盖钢铁、火电、水泥、平板玻璃、石化化工等重点大气污染点源。建立大气污染联防联控监测体系,建立武汉城市圈大气环境质量联防联控监测网络,促进区域环境信息共享,集成区域内各地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信息,建立区域环境监测信息共享机制。
  (2)加强环境监察能力建设。大力提升环境监察能力,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武汉化工区加强环保机构建设,健全相应的环境监察队伍,力争2014年底之前将全市环境监察队伍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序列。加强环境监察执法基础工作,提高环境监察执法能力,加大资金投入和执法人员培训力度,完善交通工具、取证设备、通讯工具、办公设备、应急装备等执法设备,强化监察执法工作基础。发挥人大监督作用,通过环境热线、环保有奖举报等方式组织社会公众广泛参与,积极引入新闻媒体等舆论监督。创新执法监管机制,完善环境执法联动机制,加强组织协调,提升环境执法行政效能。
  (3)加强应急能力建设。健全监测预警体系,加强各区环境监测和应急能力标准化建设,重点加强细颗粒物、臭氧、挥发性有机物等污染物监测能力建设。完善全市空气质量监测网点,2014年,开展空气质量和空气污染气象条件预报,加强对空气质量变化和发展趋势的会商研判;完成市级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系统建设,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预报和监测预警信息发布。提高大气污染应急能力,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纳入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严格落实《武汉市雾霾天气应急处置预案》,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方案的实施。进行重污染天气调控措施后评估,开展减排效果后评估,对预警应急时期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污染源监测数据以及气象等方面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开展减排成本分析,分析各工业企业因执行重污染应急响应措施造成的经济损失,并进行不同行业及企业间的比选,针对应急响应中出现的问题和不足,进一步修改和完善现有应急预案。
  (4)加强环境信息能力建设。提升全市环境信息网络水平,加快提升、完善、推进各区环境信息网络建设,推动市、区环境信息系统的建设,促进与企业的联通。在全市环境信息网络建设基础上,采用公共广域网通讯服务(电话网、Internet、卫星通讯网、移动无线网、宽带光缆和DDN专线等),建立各级网络的广域互联,实现信息共享。完善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定期开展空气质量评估,如实向社会公开发布;对新建项目公示环境影响评价情况,并广泛征求公众意见,重点企业公开污染物排放情况、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等环境信息,定期发布大气污染排放监测结果,接受社会监督;建立重污染行业、企业、涉及有毒废气排放企业环境信息强制披露制度;广泛动员全社会参与大气环境保护,通过采取有奖举报等措施,鼓励公众监督污染企业超标排放、车辆“冒黑烟”、渣土运输车遗洒、秸秆露天焚烧等环保违法行为。
  (5)加强环境宣教能力建设。建立和完善由宣传、环保等部门共同组成的环境新闻宣传网络平台,建立信息公开、应急宣传等机制,如实报道极端天气以及大气污染事故,加强对媒体宣传环保业务常识的指导;完善市级环保新闻宣传发言人制度,指导各区做好环保新闻宣传工作。加强和完善学校环境教育活动,完善大中小学校、幼儿园环境教育活动网络,进一步推进学校课堂环境教育教学、教案与课外实践活动;深化各级行政学院环境教育教学实践工作,2015年前建立各类环境教育活动专家资源库。建设环保NGO组织活动网络平台,加强与环保NGO组织的联系与合作,加强对环保志愿者的业务指导和大气环境保护知识培训,建立环保NGO组织与志愿者公共资源网络平台,鼓励引导公众深入参与环境保护活动。
  (6)加强区域联防联控能力建设。建立统一协调的区域联防联控工作机制,成立武汉城市圈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领导小组,召开年度联席工作会议,通报上年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进展,交流和总结工作经验,研究制定下一阶段工作目标、工作重点与主要任务。实施区域大气污染源统一监管,根据当年大气污染违法排放情况,于每年12月确定并公布下一年武汉城市圈重点企业名单,开展区域大气环境联合执法检查,集中整治违法排污企业,及时通报大气污染事故。建立重大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会商机制,控制重点产业发展的规模,优化重点产业发展布局,对影响区域内大气环境的火电、石化、钢铁、水泥、有色、化工等项目,综合评价其对区域大气环境质量的影响,并征求相邻城市环保部门的意见,作为环评审查的重要依据。建立环境信息共享机制,2016年底之前建立区域环境信息共享平台,集成武汉城市圈内各地环境空气监测、重点源大气污染排放、重点建设项目、机动车环保标志等信息,建立区域环境信息共享机制。
  8.推动环保产业发展,加强科技支撑
  (1)强化大气污染防治科技支撑。加强大气环境管理科技支撑,开展大气环境科研工作,加强环保科技创新能力建设,开展细颗粒物排放清单编制、细颗粒物来源解析、细颗粒物跨地区输送等重点大气环境科研工作,实现对细颗粒物源排放的科学、实用、高效管理。加强排放控制的科技支撑。把控源头,扩大清洁生产审核领域;鼓励采用各种高效污染物净化技术、清洁生产技术、能源高效利用技术,提高各个行业和污染源的排放控制水平;鼓励研发新型高效净化技术,为实施更加严格的排放控制要求提供储备。加强环保科技队伍建设,加强科技人员培训和技术交流,完善科技人员继续教育制度,强化经费支持,为培养高层次环境科技人才奠定基础。整合全市环境科学研究资源,发挥我市高校优势资源,联合培养大气环境保护专业人才。
  (2)推动环保产业发展。加快发展大气环保服务产业,鼓励在烟气脱硫脱硝重点领域发展包括系统设计、设备成套、工程施工、调试运行、维护管理的环保服务总承包和环境治理特许经营模式。开展绿色建筑行动,提高新建建筑节能标准,推动政府投资建筑、保障性住房及大型公共建筑率先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大力发展绿色建材,推广应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推动建筑工业化。
  (二)中期(2018—2023年)空气质量改善措施
  2018—2023年,我市经济规模将进一步扩大,在资源能源消费总量下降和工业化完全实现之前,大气污染物产生量仍将继续攀升,环境资源约束与工业化发展需求之间的矛盾仍然存在,治污减排仍是这一时期的重要污染控制手段,必须打破减排路径单一、减排领域狭窄的局面,在深入开展细颗粒物来源解析、大气污染形成机理和迁移规律研究的基础上,结合“十三五”、“十四五”相关环境保护规划,逐步调整产业和能源结构,实施更为深入、更具针对性的减排措施,减排途径逐渐实现由结构减排与工程减排并重过渡至结构减排和中、前端控制为主,工程减排为辅的减排模式,以环境空气质量达标倒逼产业转型。中期(2018—2023年)改善空气质量开展的重点工作包括:
  1.调整经济结构,尽快进入工业化后期,使第二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开始下降,提升第三产业比重。培育壮大物流、贸易、金融等生产性服务业,实现贸易、现代物流与高端制造功能的整体提升。
  2.调整工业结构和布局,削减钢铁、水泥等能源消费量大、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大的行业产能,重点发展产品附加值高、单位GDP排放强度低的行业;主城区扰民工业企业基本外迁,坚守生态控制线,关闭或者迁出部分重污染企业,逐步实现制造业向区外转移。
  3.调整能源结构,建设清洁节能型城市,进一步提升清洁能源消费比例,进一步减少煤炭分散燃烧的比例,煤炭消费总量开始下降。
  4.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强化清洁生产,逐步实现大气污染控制从末端治理到源头控制过渡,逐步步入工业绿色发展进程;打造部分排放控制水平在全国领先的标杆型企业。
  5.进一步提升车辆环保管理水平和城市交通管理水平,大力提高公共交通出行比例,确立公共交通的主导地位;按照国家要求实施更严格的机动车排放标准,适时开展机动车总量控制。
  6.通过精细化管理提高扬尘管理水平,大力减少城市建设的开复工面积,进一步减少扬尘排放。
  7.分别在2020年、2023年进行空气质量达标情况阶段性考核,开展跟踪评价,查找不足,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措施,逐步实现城市空气质量达标。
  (三)远期(2024—2027年)空气质量改善措施
  2014—2027年,我市生产服务业快速发展,制造业向市外转移,第三产业对经济发展的贡献将超过第二产业,资源能源消费增速将趋缓,工业企业排污将不再是空气污染的重要来源。同时,空气质量改善政策体系将不断完善,控制技术和管理能力将不断提高,企业污染治理能力、环保意识以及公众环境观不断增强,大气污染控制的重点将是强化源头控制的全过程。要以空间格局及产业布局优化为切入点,通过差异化空间管理要求,引导区域发展格局有序发展,优化城市功能和空间布局;进一步通过环境准入门槛倒逼经济发展模式转变,推进经济社会的长期平稳较快发展,同时实现空气质量全面达标。远期(2024—2027年)开展的重点工作包括:
  1.控制城市人口规模,优化城市功能,维持“1+4”(主城区、“临空次区域”、“临港次区域”、“光谷次区域”和“车都次区域”)城市格局。
  2.结合《武汉市2049远景发展战略规划》,进一步调整产业结构,加速发展物流、贸易、金融等生产性服务业,进一步提升第三产业比重,制造业进一步向区域外转移。
  3.进一步推进企业治污减排,全市工业企业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总体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4.提高移动源污染管理水平,打造绿色、低排放的城市交通系统,建设绿色空港和绿色码头。
  5.进一步加强面源污染防治,促进生物质能源清洁转化,进一步减少秸秆直接燃烧;以种植业和养殖业为重点开展气态氨排放控制。
  (四)第一阶段重点工程与投资估算。本规划第一阶段(2013—2017年)安排实施落后产能淘汰、固定源污染治理,机动车污染综合控制、清洁能源利用改造、餐饮油烟污染综合整治、扬尘污染控制、环境管理能力建设、科技支撑环保产业发展共八个方面的重点工程,总投资估算为290.14亿元,占GDP比例约0.60%,其中财政投资37.99亿元。

  四、规划实施保障体系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同志为组长,各区人民政府和市直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中的统筹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环保局办公,负责具体日常工作。各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改善空气环境质量的重要意义,根据本规划制订具体措施,将责任落实到位。细化各项工作任务,做到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环保部门要做好全市大气污染防控总体方案、规划的制订与实施工作,查处工业企业、机动车违反环保法规行为,做好大气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大气污染项目环评审批、油气回收治理、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等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要做好全市能源结构调整和大气污染重点行业建设投资项目的审核管理工作;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要做好全市大气污染重点行业落后产能淘汰计划的制订与实施工作;科技部门要组织科研部门开展与大气污染防控科研攻关工作和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工作;财政部门要做好对大气污染防控提供资金支持工作;城乡建设部门要做好推广绿色建筑和工程“绿色施工”等工作;城管部门要做好扬尘污染防治和餐饮油烟管理工作;公安交管部门要配合环保部门做好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工作;物价部门要做好督促落实大气污染重点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差别电价政策工作。
  (二)制订阶段计划。为保障规划各阶段任务顺利实施,2013年、2018年、2021年、2024年分别制订阶段性目标行动计划,明确阶段任务措施,并将重点任务分解到各年度,在次年1月前完成年度重点任务完成情况考核,阶段性行动计划期末开展实施情况评估。在规划实施各阶段节点和规划完成年分别开展规划阶段和终期评估。
  (三)建立考核机制。建立以空气质量改善为核心的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对本规划实施情况进行年度考核、阶段评估和终期考核,考核、评估结果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作为各区和市直各部门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以及国有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依据。对未通过考核的单位,由市环保局会同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对有关负责人进行约谈,督促整改;对履职缺位、弄虚作假和未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将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四)强化资金保障。市、区两级政府加大财政投入,分别设立改善空气质量专项资金,重点加强对污染企业结构调整,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治理,面源、社会源和生活源治理的支持和引导,将大气污染监测监管能力建设、科学研究和执法监管等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深化节能环保投融资体制改革,坚持政策扶持、多源筹资,鼓励民间资本和社会资本进入大气污染防治领域。企业作为大气污染治理责任主体,要增加资金投入,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治理技术,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自觉履行社会责任。
  (五)完善政策体系。修订完善《武汉市环境保护条例》,推动《武汉市机动车污染防治条例》、《武汉市扬尘污染控制管理条例》等立法工作,完善大气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规章体系和标准。加大对大气污染物超标排放行为的处罚力度,逐步建立“按日处罚”机制。制定重点污染企业搬迁配套政策。落实电厂脱硫、脱硝和除尘差别电价政策以及淘汰落后产能配套经济政策。扩大政府绿色采购范围,落实绿色信贷和绿色证券,扩大环境污染责任险覆盖范围,推进合同能源管理。适时制定排污权交易政策并开展试点工作。
  (六)注重舆论引导。以增强群众的环境保护意识和生态文明观念为目标,面向社会、面向基层、面向青少年,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手机报、微博、杂志等各类媒体开设专题、专栏,定期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宣传教育,引导公众参与大气污染防控工作。进一步完善公众听证制度、环境保护信息公开制度、公众参与制度、有奖举报制度、环境诚信制度,扩大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动员和引导公众参与大气污染防控工作。及时曝光影响群众生产生活的大气环境问题,督促有关部门、企业进行有效整治;定期发布区域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和大气污染防控工作进展情况,充分发挥媒体的舆论引导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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