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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2014-2017年)

发布时间:2016-03-04 收藏
为加快实施“蓝色珠海、科学崛起”战略,大力推进创建全国生态文明示范市工作,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2014-2017年)》(粤府〔2014〕6号)、《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2014-2017年)重点任务分解和重点项目清单的通知》(粤环〔2014〕12号)的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改善我市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为目标,多种污染物协同控制为手段,以控制PM2.5和O3等二次污染物形成为重点,全面完成省下达我市的大气污染防治任务。
到2017年,空气质量明显好转,优良天数逐年提高,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和可吸入颗粒物年均浓度达标;细颗粒物年均浓度不超过35微克/立方米;臭氧污染形势有所改善。 

二、主要任务

(一)严格环境准入,优化能源结构。

1.优化产业结构布局。
建立健全适应主体功能分区的重点行业准入机制并严格落实。不再规划建设燃煤燃油电厂和企业自备电站,不再规划新建、扩建炼油石化、炼钢炼铁、水泥熟料、平板玻璃(特殊品种的优质浮法玻璃项目除外)、有色金属冶炼等项目,化工、陶瓷建设项目原则上应进入依法合规设立、环保设施齐全的产业园区。以电力、石化、建材等行业为重点,强制淘汰污染严重企业和落后产能、工艺、设备与产品,切实控制高耗能、高排放和产能过剩行业发展规模。
2017年底前基本完成环境敏感地区及城市建成区内已建的钢铁、石化、化工、有色金属冶炼等重污染企业和污染排放不能稳定达标企业的搬迁和提升改造工作。
坚持集聚发展和区域统筹协调,严格落实产业园区项目准入和投资强度要求,积极促进产业向园区集中;制订严于国家要求的禁止新、扩建高污染工业项目名录。

2.推进能源清洁利用。
继续推动工业项目向工业园区集中,统筹建设工业园区热电冷联产和分布式能源系统,强化集中供热供电,推进小企业节能减排。2014年底前编制完成全市热电联产规划环评。到2015年,有用热需求的工(产)业园区基本实现集中供热,重点建设珠海年接受处理350万吨LNG项目及配套输气管线,横琴岛多联供燃气能源站、中海油珠海天然气发电有限公司珠海高栏港经济区热电联产等燃气电厂项目。加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启动煤炭消费总量控制试点工作。2017年底前,有用热需求的工(产)业园区和用热需求的产业集聚区全部实现集中供热。

3.全面实施总量控制制度。
健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总量前置审核制度。将细颗粒物和臭氧达标情况纳入规划环评和相关项目环评内容,把取得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作为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建立建设项目与减排进度挂钩的环评审批机制,逐步将典型行业VOCs排放总量纳入项目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全面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对电力、钢铁、造纸、印染、畜禽养殖、机动车等行业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4.实行污染物削减替代。
对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建设项目,实行现役源2倍削减量替代。对排放可吸入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的建设项目,逐步实行减量替代。

(二)深化工业污染源治理,多种污染物协同控制。

1.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火电、钢铁、石化、化工、有色行业以及燃煤锅炉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从2014年7月1日起,所有燃煤机组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烟尘特别排放限值,现役钢铁行业烧结(球团)设备机头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颗粒物特别排放限值。

2.火电厂行业污染防治。
2014年底前,12.5万千瓦以上现役燃煤火电机组(不含循环流化床锅炉发电机组)全部完成低氮燃烧改造和烟气脱硝改造,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循环流化床锅炉发电机组要增加烟气脱硝设施,综合脱硝效率达到85%以上。
2015年底前,12.5万千瓦以上现役燃煤火电机组综合脱硫率应达95%以上。
大力推进火电厂改造提升除尘设施,露天煤场必须实施有效的抑制扬尘措施。

3.工业锅炉污染防治。
全面推动锅炉等污染整治。2014年完成10蒸吨/小时及以下使用高污染燃料锅炉淘汰任务的30%以上,完成锅炉治理任务的50%。2015年底前,更新替代所有4蒸吨/小时及以下和使用8年以上的4蒸吨/小时-10蒸吨/小时(不含10蒸吨/小时)的燃烧高污染燃料的工业锅炉;2015年底前,全部10蒸吨/小时及以上的工业锅炉应改燃清洁能源或实施烟气污染治理,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2015年底前,20蒸吨/小时及以上工业锅炉应采用低氮燃烧技术,建设在线监测装置并与当地环保部门联网。确保顺利完成“十二五”工业锅炉总量减排目标,有效改善环境空气质量。

4.其他行业污染防治。
实施钢铁烧结机、球团设备及石油石化催化裂化装置烟气脱硫,综合脱硫效率达到85%以上;2014年底前所有石油催化裂化装置完成脱硫,2015年底前所有钢铁烧结机完成脱硫,2017年底前所有钢铁烧结机完成脱硝。
2015年底前,规模大于70万平方米/年且燃料含硫率大于0.5%的建筑陶瓷窑炉生产企业必须改用清洁能源或安装烟气脱硫设施及高效除尘设施,确保达到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

5.机动车污染防治。
加强新车登记注册和外地车辆转入管理。严格按国家环保达标车型目录进行新车登记和转移登记,按照环保车型公告的型式核准技术指标对拟注册车辆污染控制装置进行实质性技术审查,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一律不得注册登记或转入。
全面落实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制度。2014年底环保定期检测率必须达到80%以上,联网报至省环保主管部门进行核定。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发放率需达到90%以上,未取得环保合格标志的车辆以及排气超标的车辆不得上路行驶。
继续加快“黄标车”淘汰进程,2014年底前累计淘汰50%的黄标车,2015年底前淘汰所有黄标车。
推行“黄标车”限行。到2014年底,限行区域面积占市建成区面积的比例不低于60%。在限行区域内推广设立电子执法系统,对进入限行区的“黄标车”进行实时抓拍并依法处罚;加大机动车停放地抽检、道路抽检力度,2015年底前完成超期未年检车辆清查专项行动。
持续提升油品质量。2014年起全面供应粤IV车用汽油和国IV车用柴油;2014年底前力争供应粤V车用汽油。2015年6月底前,全面供应粤V车用汽油和国V车用柴油。加大力度对生产领域和流通领域车用成品油质量开展执法检查。
2015年底前完成超期未年检车辆清查专项行动,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依法予以强制报废。鼓励每年更换高效尾气净化装置。
对达到强制报废年限而未办理报废手续的车辆依法强制注销并公告牌证作废。
加强非道路机械与船舶污染防治,新建邮轮码头须配套建设岸电设施,新建10万吨级以上的集装箱码头须配套建设岸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岸电设施的空间和容量。2017年底前,原油、成品油码头完成油气综合治理。2017年底前,基本完成沿海和内河主要港口轮胎式门式起重机(RTG)的“油改电”工作。从2014年1月1日起实施国Ⅰ船用发动机排放标准,2017年底前工作船和港务管理船舶基本实现靠港使用岸电。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管理,开展施工机械环保治理,推进大气污染物后处理装置安装工作。
实施公交优先发展战略,大力发展绿色货运,推广甩挂运输,从2015年1月1日起物流园区和货物流转集散地使用符合国Ⅲ以上排放标准的车辆进行货物运输。

6.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
开展VOCs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清洁生产等研究。新建VOCs排放项目必须通过区域工业源的减排实现增产减污,同时必须采取有效的削减和控制措施。
2014年底前所有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以及化工企业储罐区完成油气回收治理及油气回收在线监控系统建设。
2014年底前,重点VOCs治理项目完成率达到30%以上;2014年底前,完成重点行业VOCs优先治理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工作。2015年底前,完成所有VOCs排放重点监管企业的治理任务,典型VOCs排放企业的原辅料水性化改造率应达到50%以上。
在建筑装饰装修行业推广使用符合环保要求的水性或低挥发性建筑涂料、木器漆和胶粘剂,淘汰开启式干洗机。
2014年底前,市建成区内50%以上的排放油烟的餐饮企业和单位食堂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设施正常使用率不低于95%。
2015年底前,市建成区内所有排放油烟的餐饮企业和单位食堂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设施正常使用率不低于95%。香洲区选择一个典型区域开展规模化餐饮企业在线监控试点,建立长效监管机制。
涂料、油墨、胶粘剂等生产企业应采用密闭一体化生产技术,统一收集挥发性有机物废气并净化处理,净化效率应大于90%。
同时加强VOCs排放企业的监管,列入省、市重点排放企业名录中的企业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监督性监测,2015年底前完成VOCs在线监测系统建设,逐步将VOCs重点监管企业纳入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
2015年底前石油类炼制与化工企业完成有机废气综合治理,石油类炼制企业应用泄漏检测与修复技术;强化石油类炼制有机废气综合治理,工艺排气、储罐、废气燃烧塔(火炬)、废水处理等生产工艺单元应安装废气回收或末端治理装置。2017年底前所有石油类炼制企业及重点化工企业全面应用泄漏检测与修复技术。

7.城市扬尘污染防治。
2015年底前,全市扬尘污染控制区应达到建成区面积的90%以上,深入推进施工扬尘控制“六个100%”(施工现场100%围蔽、工地砂土100%覆盖、工地路面100%硬化、拆除工程100%洒水压尘、出工地运输车辆100%冲净车身车轮且密闭无洒漏,暂不开发场地100%绿化)。
加强施工及道路扬尘污染治理。推广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技术,建立扬尘源动态信息库和颗粒物在线监控系统。主城区内施工工地渣土和粉状物料应逐步实现封闭运输并配备卫星定位装置;大型施工工地(建设用地面积≥10万平方米的建设工程工地及建设用地面积≥5万平方米的房屋拆除改造工地)和采石取土场必须规范安装扬尘视频监控设备,加强码头扬尘污染控制。积极推行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等低尘作业方式,推广“吸、扫、冲、收”清扫保洁新工艺,增加道路冲洗保洁频次,切实降低道路扬尘负荷。加大不利气象条件下道路保洁力度,增加洒水次数。
整治堆场扬尘污染。散货物料堆场应封闭存储或建设防风抑尘设施。1000吨级以下(不含本数)码头要使用干雾抑尘、喷淋除尘等技术降低粉尘飘散率,1000吨以上码头还要完成防风抑尘网建设和密闭运输系统改造。2015年底前重点港区完成扬尘污染综合治理任务,2017年底前所有港区完成扬尘污染综合治理任务。

8.严控有毒气体排放。
按要求分阶段对重点行业实施二噁英减排示范工程,垃圾焚烧发电厂每年定期开展二噁英监督性监测。禁止露天焚烧可能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的物质或将其用作燃料。把有毒空气污染物排放控制作为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的重要内容。

9.发展绿色经济,淘汰压缩污染产能。
调整产业发展格局,推进产业集聚发展;制定扶持政策推动“两高”行业过剩产能企业转型发展。
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到2017年,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比2012年降低20%以上,50%以上的各类国家级园区和30%以上的各类省级园区实施循环化改造,主要有色金属品种以及钢铁的循环再生比重达到40%以上。
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对钢铁、石化、化工、有色金属冶炼等重点行业进行清洁生产审核,针对节能减排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实施清洁生产先进技术改造。到2017年,重点行业排污强度比2012年下降30%以上。
培育绿色环保产业。制定实施环保产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有利于环保产业发展的政策体系,推进大气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营的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推行环境监测社会化,推进大气污染第三方治理。
实施严格的节能评估审查制度。按要求禁止新、扩建重污染项目,禁止新、扩建燃煤燃油火电机组和企业自备电站。

10.调整能源结构,增加清洁能源供应。
强化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从2014年起,建成区应划定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逐步将禁燃区范围扩展到近郊。禁燃区内已建成的不符合要求的各类燃烧设施要在2014年底前拆除或改造使用清洁能源。
扩大天然气供应范围,完善天然气主干管网规划和燃气管网规划,2015年底前天然气管网通达有用气需求的工业园区;2017年底前,通达产业集聚区;基本完成燃煤锅炉、工业窑路、单机10万千瓦以下自备燃煤电站的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改造任务。
实施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实行煤炭消费总量中长期控制目标责任管理,实现煤炭消费总量负增长。实施新建项目与煤炭消费总量控制挂钩机制,耗煤建设项目实行煤炭减量替代。
提升工业燃料品质。严格控制煤炭硫份灰份,珠海发电厂、金湾发电厂等火电厂燃煤含硫量控制在0.7%以下,工业锅炉和窑炉燃煤含硫量控制在0.6%以下、燃油含硫量控制在0.8%以下。提高洗选煤在煤炭消费中的比例。禁止进口高灰份、高硫份的劣质煤炭,限制进口高硫石油焦。应用推广煤炭清洁利用技术。

11.加大环境执法力度,提升环保监管效能。
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完善环境监管体系,提升环境监管能力。2014年底前完成机动车排污监管平台建设任务,强化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2014年9月底前按照《广东省机动车环保检测管理系统数据交换接口规范》要求联网报送数据。
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环境空气质量指标纳入环境保护考核评价指标体系,按照国家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考核要求,定期督查各地工作进展情况,并对社会公开。
严格环境监管。加强与各部门的执法联动和信息共享,实行挂牌督办,坚决取缔小炼油、小锅炉等无证经营企业,重点打击重污染企业超标排放、施工扬尘管理不规范、生产销售不合格油品等行为。完善环保信用体系建设。
完善执法衔接机制。建立环境保护部门和公安部门执法联动机制,完善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的移送、受理、立案及重大案件会商、督办制度,严惩环境污染违法犯罪行为。

三、重点工程

为实现计划目标和任务,制定2014-2017年度任务表及项目清单,详见附件。

四、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措施。


各区(含横琴新区、各行政区、经济功能区,下同)是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按照《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和《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2014-2017年)》及本方案要求,制定本辖区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并将规划目标和各项任务层层分解,制定年度计划,动态更新重点工程项目,明确年度工作任务和部门职责分工,确保任务到位、项目到位、资金到位、责任到位。各有关部门应加强协调配合,按照职责分工开展相应工作,制定相关配套措施,保证规划任务的落实。

(二)政策保障措施。

全面贯彻落实《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广东省珠江三角洲大气污染防治办法》、《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2014-2017年)》、《珠海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实施方案》、《珠海市提前报废黄标车补贴实施办法》、《珠海市对高污染汽车实施限制通行管理工作方案》、《珠海市“十二五”机动车污染物总量减排实施方案》、《珠海市全面推广使用粤IV汽油实施方案》等文件要求,对印刷、家具、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制鞋等典型行业实施最严格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控制地方标准,对火电、钢铁、石化、有色、化工等行业以及燃煤锅炉项目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三)能力建设措施。

加强监测能力建设。按照《“十二五”国家空气监测网设置方案》的要求完善我市空气质量监测网络,空气质量预测预报、VOCs在线自动监测(1-2个自动站点)、农村空气质量(选取2-3个村庄)及路边站监测(至少1个站点)。加强对挥发性有机物、汞监督性监测能力建设。开展空气污染物源解析工作,配合我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建立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体系。加强重点污染源监控能力建设。全面加强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在线监测能力建设,制定并落实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安装、验收、联网和数据有效性审核的工作计划,在“十二五”期间,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全部实现进出口在线监控,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加强机动车污染监管能力建设,积极推进挥发性有机物在线监测工作。

(四)资金保障措施。

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资机制,污染治理资金以企业自筹为主,政府投入资金优先支持列入计划的污染治理项目。市区两级政府保障和加大对污染治理相关经费的安排,对提前淘汰“黄标车”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或奖励,积极争取中央、省财政支持我市锅炉淘汰或锅炉整治项目。

(五)督办考核措施。

各区对本辖区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负总责,将本区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于2014年8月30日之前报市环保局备案,并于每年1月底之前向市政府报送上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度情况。
我市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各区和各单位的环境保护责任和减排考核体系,完善大气污染防治督办考核机制,对各区和各单位报送的进展情况进行抽查核查和评估,对没有完成大气污染治理任务且空气质量状况恶化的区实施区域限批;对工作责任不落实、工作进度滞后的地区,严格追究责任。

(六)完善协调和预警应急机制。

2014年6月底前编制完成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2015年底前完成市大气监测预警系统建设任务。

(七)完善全社会参与机制。

2014年底前建立重污染行业企业环境信息强制公开制度。开展宣传科普和教育培训,提高公众参与大气环境保护的积极性。鼓励公众监督和举报大气环境污染行为,支持环保社会组织和环保志愿者开展社会监督活动。
 
附件:1.珠海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2014-2017年)重点任务分解表
2.珠海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2014-2017年)重点工程项目清单
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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