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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2014年大气污染 防治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16-03-04 收藏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粤府〔2014〕6号)和《东莞市清洁空气行动计划——第二阶段(2013年-2015年)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实施方案》(东环〔2013〕141号)等文件要求,为更好地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顺利完成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任务,持续改善全市大气环境质量,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污染物控制总体目标。
到2014年,SO2、NOx排放总量分别比2013年净减0.17万吨、0.96万吨,对比2010年基数,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分别达到54.8%、62.3%。
(二)空气环境质量目标。
2014年,全市SO2年均浓度不超过60微克/立方米,NO2年均浓度基本不超过40微克/立方米,PM10年均浓度不超过70微克/立方米,PM2.5年平均值比2013年削减10%,下降到43.2微克/立方米,O3 污染得到有效遏制。
(三)污染防治管理目标。
实施最严格的管理措施,采用目标管理和层次管理等方法,实行任务量化,按级负责,责任到人,落实督查督办制度,强化责任追究,确保工作任务圆满完成。

二、工作任务

(一)深化工业污染治理,实施污染物协同控制。

1. 深化电力行业污染减排。
深化二氧化硫减排。2014年底前,所有现役燃煤发电机组完成脱硫设施烟气旁路取消工作;推进炉内脱硫工艺燃煤机组改造,更新改造不能稳定达标的脱硫设施,实现脱硫剂自动添加,并配套在线中控系统保存相关记录,全市12.5万千瓦以上燃煤火电机组综合脱硫率达到90%以上。到2015年12.5万千瓦以上燃煤火电机组综合脱硫率达到95%以上,其余燃煤电厂综合脱硫率应达90%以上。
推进降氮脱硝工程。全面推广燃气机组干式低氮燃烧技术,2014年底前,12.5万千瓦以上现役燃煤火电机组(不含循环流化床锅炉发电机组)全部完成低氮燃烧和烟气脱硝改造;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循环流化床锅炉发电机组要增加烟气脱硝工程设施,综合脱硝效率达到85%以上。同时,全面加强对已建脱硝机组的监督管理,确保氮氧化物稳定达标排放。
推进高效除尘设施建设。推进区域内燃煤机组配套高效除尘设施建设,确保机组烟尘排放浓度稳定达到20毫克/立方米的特别排放限值要求。不能稳定达标的应对除尘设备进行技术改造,确保稳定达标排放。从2014年7月1日起,全市所有燃煤机组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烟尘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相关镇(街)人民政府。配合单位:市供电局。

2. 全面加强工业锅炉污染综合整治。
分类推进工业锅炉综合治理。严格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十二五”后半期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行动计划的通知》(粤府办〔2013〕47号)等要求,实施在用锅炉烟气污染综合治理,确保在用工业锅炉稳定达标排放。2014年底前,完成20蒸吨/小时(含)以下工业锅炉烟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2015年底前,10蒸吨/小时以上工业锅炉要改进燃烧方式或建设烟气治理设施;以煤、水煤浆、重油等为燃料20蒸吨/小时以上工业锅炉要完成烟气脱硫改造;2016年底前,以煤、水煤浆、重油等为燃料的35蒸吨/小时以上工业锅炉要进行低氮燃烧改造(循环硫化床锅炉除外)和烟气脱硝工程建设,并同步配套完善在线中控(DCS系统)。脱硫和脱硝工艺应选取符合国家污染减排认可的工艺,脱硫工艺采用石灰-石膏法、烟气循环流化床法、氨法、氧化镁法和双碱法等;烟气脱硝工艺采用SCR或SNCR。
全面实施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控。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燃烧原(散)煤、洗选煤、水煤浆、蜂窝煤、焦炭、木炭、煤矸石、煤泥、煤焦油、重油、渣油、可燃废物,禁止直接燃用生物质等高污染燃料,禁止燃用污染物含量超标的柴油、煤油、人工煤气等燃料,禁止新、改、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窑炉和导热油炉等燃烧设施。2014年9月30日前,禁燃区内已建成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各类设施依法进行拆除或改用清洁能源。 
加强工业锅炉环保准入管理。新建、扩建、改建工业锅炉(包括各种容量用于生产、经营的热水锅炉、蒸汽锅炉、热载体炉、热风炉和烘干炉)鼓励优先使用电、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清洁能源,有条件使用煤、水煤浆、重油、生物质成型燃料、柴油等燃料。其中: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和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的非集中供热锅炉以及规模小于10蒸吨/小时的工业锅炉必须使用清洁能源;经市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定的集中供热锅炉、热电联供锅炉以及位于高污染燃料禁燃区、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以外,规模大于等于35蒸吨/小时锅炉可以使用煤、水煤浆、重油等高污染燃料。位于高污染燃料禁燃区、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以外,规模大于等于10蒸吨/小时,小于35蒸吨/小时的工业锅炉,可以使用水煤浆、生物质成型燃料、柴油为燃料。从严控制燃煤工业锅炉增量,落实存量削减,新建、改建、扩建工业锅炉,除必须实现煤炭减量替代外,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实行两倍替代。同时,除厂址位于沿江沿海、燃煤不需要陆路转运的项目外,严禁新建、扩建、改建燃煤、燃油集中供热、热电联供项目。采用煤、水煤浆、重油、生物质成型燃料作为锅炉燃料,所用燃料必须符合下面要求:煤含硫量≤0.6%、含灰分量≤15%;水煤浆含硫量<0.35%、含灰分量<6%;重油含硫量≤0.8%;生物质成型燃料含硫量≤0.2%、含灰分量≤6%、含水率≤13%、低位发热量≥16.9MJ/kg、密度≥1000kg/m3。
全面加强在用锅炉台帐管理。制定了《东莞市重点锅炉综合整治台账建设实施方案》,全面开展重点锅炉综合整治台账建设工作。2014年4月15日前,完成全市30蒸吨/小时以上(含30蒸吨/小时)的燃煤、燃水煤浆锅炉(含电厂锅炉)综合整治台账建设;2014年6月30日前完成全市10蒸吨/小时至30蒸吨/小时(不含30蒸吨/小时)的燃煤、燃水煤浆、燃重油、燃生物质成型颗粒锅炉(含相应的电厂锅炉)和使用不足8年的4蒸吨/小时(不含)~10蒸吨/小时(不含)燃煤锅炉综合整治台账建设。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镇(街)人民政府。配合单位:市质监局、市经信局。

3. 加快推进集中供热改造。
加快集中供热项目规划建设。2014年上半年编制完成市工业园区和产业集聚区集中供热规划。
责任单位:市发改局、各相关镇(街)人民政府。配合单位:市环保局。
全力推动集中供热重点工程建设。落实集中供热工程财政奖励、补贴政策。积极推进集中供热重点工程建设,2014年底前,麻涌新沙港热电联产项目完成供热管道及配套设施建设,并争取实现集中供热。推进中电新能源热电有限公司、谢岗华能和东莞通明电力有限公司等热电联产项目建设,力争在2015年底前全部完成建设。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东城街道、麻涌镇人民政府、中堂镇人民政府、谢岗镇人民政府。

4. 强化建材行业污染治理减排。
2014年底前,东莞南玻太阳能玻璃有限公司、台玻华南玻璃有限公司玻璃生产线要全部安装脱硝设施和高效除尘设施,达到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麻涌镇人民政府、洪梅镇人民政府。

(二)全面削减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排放,加大PM2.5和臭氧污染控制力度。

1. 严格VOCs的新、改、扩建项目环评审批。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技术要求,对新、改、扩建项目从原辅材料、生产工艺、废气治理工艺等方面提出要求。新建汽车制造、家具及其他工业涂装项目必须采取有效的VOCs削减和控制措施,水性或低排放VOCs含量的涂料使用比例达到50%以上。新建机动车制造涂装项目,其水性涂料等低排放VOCs含量涂料占总涂料使用量比例不得低于80%,所有排放VOCs的车间必须安装废气收集、回收净化装置,收集率应大于90%。新建印刷行业推行使用低VOCs或无VOCs的环保油墨、胶粘剂以及清洗剂等原辅材料,要建立印刷、烘干和复合工序废气收集系统。新建室内装修装饰用涂料以及溶剂型木器家具涂料生产企业的产品必须符合国家环境标志产品要求。在重点或典型行业逐步实施“点对点”总量调剂的方式,明确VOCs排放总量指标的来源,实施“等量替代”或“减量替代”,确保不增加区域内工业VOCs的总量排放。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镇(街)人民政府。

2. 加强重点行业VOCs治理。
制定《东莞市木质家具制造和制鞋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污染治理方案》, 2014年底前,完成全市399家木质家具制造和制鞋行业重点治理企业的VOCs排放治理工作,其中:未按广东省家具制造及制鞋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01、804-2010)附录A中有关要求对VOCs进行集中收集、处理的家具制造企业45家、制鞋企业132家;位于居民区、污染严重、群众反复投诉的家具制造企业109家、制鞋企业17家;治理设施效率低(一般指仅设置水喷淋治理设施)的家具制造企业84家、制鞋企业12家。
进一步加强炼油及石化、汽车制造、船舶制造/维修、集装箱制造、凹版印刷工艺的企业、化学原料、涂料、油墨及颜料制造业的排放控制,强化化学品/医药/化学纤维/橡胶/塑料制造业、涂料/油漆/油墨制造业等典型高VOCs排放企业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治理监管工作。石油炼制企业、有机化工和医药化工等重点企业全面推广和应用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技术。强化石油炼制有机废气综合治理,工艺排气、储罐区、废气燃烧塔(火炬)、废水处理装置等生产工艺单元应安装废气回收或末端治理装置。2014年底前,石油炼制与化工企业全面启动有机废气综合治理。
实行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或胶水使用申报制度。切实保障工业有机溶剂原辅材料和产品的密闭储存以及排放VOCs生产工序在固定车间内进行。2014年底前,全面完成落实VOCs排放治理措施的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优先治理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根据省的安排,启动 VOCs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测试点示范项目建设。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镇(街)人民政府。

3. 加强油气回收工程运行监管。
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加强对全市油气污染治理设施的现场检查(每月一次)和监督性抽测(年抽测数量不低于30%)工作,对检查或抽测不合格的应督促企业进行改正,促使污染治理设施的规范运行和稳定达标排放。要对油品企业实行岗前培训制度,规范操作人员熟练掌握操作程序和动作要领,防止人为泄漏油气和关闭运行设施,确保油气回收装备正常运行。督促各镇街(园区)环保部门加强油气污染治理监管,各环保分局每月应对辖区内企业运行情况1次以上的执法检查,并做好监管台帐记录,发现违法行为的,及时依法查处。每半年各环保分局应将检查和执法情况上报产业中心备查。2014年底前,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以及化工企业储罐区全部完成油气回收在线监控系统建设,全面启动原油、成品油码头油气综合治理。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镇(街)人民政府。

4. 加大生活源VOCs排放控制。
建立涂料产品政府绿色采购制度,涉及使用涂料、油漆和有机溶剂的市政工程、政府投资的房屋建设和维修工程等,优先采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产品;政府主导的建设工程应优先选用“绿色施工”企业。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各镇(街)人民政府。配合单位:市城建工程管理局、市机关事务局。
强化干洗行业环评项目审批和监管。服装干洗行业应提高干洗用溶剂冷凝回收率。新建和改、扩建项目必须采用具有净化回收干洗溶剂功能的全封闭式干洗机,不再新增开启式干洗机;干洗溶剂储存、使用、回收场所应具备防渗漏条件,并由有资质的单位回收处理。
严格餐饮服务业项目审批。制定餐饮服务业准入指导意见。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要求,对新、改、扩建项目从燃料、油烟治理工艺、油烟去除率、在线监控设施建设等方面提出要求,助推使用管道煤气、天然气、电等清洁能源。
推进餐饮服务业油烟综合整治。《制定东莞市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在城市建成区内所有排放油烟的餐饮企业和单位食堂须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设施正常使用率不低于95%。在2014年4月底前,各镇街要建立餐饮业油烟污染治理单位名录。2014年12月底前,完成城市建成区内大中型(大型:≥250个餐位或≥6个基准炉头;中型:75<餐位数<250或3≤基准炉头数<6)餐饮服务单位和各镇街餐饮业集聚经营区内及油烟污染严重、群众反复投诉的餐饮服务单位的油烟治理。各镇(街)油烟治理要试点先行,自选有代表性“一条街”作为示范项目,取得经验,全面推进,确保工作任务完成。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相关镇(街)人民政府。

(三)强化机动车污染防治,加强交通行业污染控制。

严格执行新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强化在用车辆环保管理,加快黄标车更新淘汰,供应清洁车用成品油,大力发展绿色交通,逐步建成“车、油、路”协调发展的机动车污染防治体系。

1. 严格新车环保准入门槛。
加强新车登记注册和外地车辆转入管理。公安机关要严格按照国家环保达标车型目录执行新车登记和转移登记,达不到珠三角区域执行的国家规定阶段性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一律不得注册登记或转入。加快实施更加严格的新车排放标准,严格实施国家第IV阶段柴油车排放标准,并根据国家、省的部署,提前实施第V阶段轻型汽油车排放标准。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配合单位:市环保局。
全面实施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和准入制度,不符合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限值标准的新购车辆,不得进入道路运输市场。
责任单位:市交通局。

2. 加强在用车辆管理。
全面落实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与维护制度。加强机动车停放地抽检和道路抽检工作,对检测不合格的车辆责令维修并经复检合格后方可上路行驶。在用机动车未按规定进行环保定期检测或定期检测不合格的,环检机构不得出具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报告,市环保局不予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公安机关不得核发检验合格标志,市交通局不予办理《道路运输证》年度审验。2014年底,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率必须达到80%以上,环保定期检测率以联网报送至省环保主管部门的数据进行核定。加强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发放工作,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发放率保持达到90%以上。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公安局、市交通局。

3. 加快“黄标车”淘汰进程。
对达到强制报废年限而未办理报废手续的车辆依法强制注销并公告牌证作废。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应当强制报废。严格落实《东莞市黄标车淘汰更新实施方案》(东府办〔2012〕95号)和《东莞市黄标车淘汰更新鼓励补贴方案》(东府办〔2013〕9号)的要求,大力推进“黄标车”淘汰更新工作,到2014年底,完成淘汰2003年之前注册的营运“黄标车”,黄标车淘汰率累积达到50%。进一步推行“黄标车”限行管理,加大对违规冲禁区车辆的查处力度。2014年黄标车限行范围要扩大到环城路(含)以及各镇中心区,力争2015年底在全市范围内实现“黄标车”限行。通过经济激励与限制使用相结合的方式,引导广大车主、企业自愿提前淘汰更新“黄标车”。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镇(街)人民政府。配合单位:市交通局、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机关事务局。

4. 持续提升油品质量。
全面提升车用成品油质量, 2014年底前全面供应粤V车用汽油。加强油品质量监督检查,加油站不得销售和供应不符合标准的车用汽、柴油。
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各镇(街)人民政府。配合单位:市环保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

5. 大力发展城市低碳交通系统。
全面整治公共交通污染,推动公交运营管理体制改革,采取政府专项补助奖励办法,加快推动黄标公交车淘汰,到2014年底前,黄标公交车淘汰率要达到80%。大力推行LNG、气电混合、纯电力等清洁能源和新能源公交车,同步加快配套供气站的规划建设,到2014年底,新能源和洁净能源公交车占比达到50%以上,各镇(园区)基本建成一座以上的LNG、CNG加气站。大力发展绿色货运,推广甩挂运输,推进物流园区和货物流转集散地使用符合国Ⅲ以上排放标准的车辆进行货物运输。
责任单位:市交通局、各镇(街)人民政府。配合单位:市公安局、市发改局、市经信局。
大力推进轨道交通、慢行交通、立体步道网络系统建设,鼓励居民公交出行、自行车出行,提高公共交通的出行分担率,全面减轻城市交通带来的空气污染。
责任单位:市发改局。各镇(街)人民政府。配合单位:市规划局、市交通局、市公安局。
大力实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示范工程,以新能源汽车在城市公共服务领域的应用为突破口,引导和带动私人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
责任单位:市发改局、各镇(街)人民政府。配合单位:市交通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

6. 加强非道路机械与船舶污染防治。
启动非道路移动机械和船舶的排放状况项目研究,根据有关规定加强对非道路移动机械和船舶的排放状况及燃料供应的管理。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经信局、市工商局、市住建局、市海事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各镇(街)人民政府。
新建邮轮码头须配套建设岸电设施,新建10万吨级以上的集装箱码头须配套建设岸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岸电设施的空间和容量。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镇(街)人民政府。配合单位:市发改局、市住建局。
改善港口用能结构,推动油气码头配置油气回收系统。加快推进港口流动机械、运输车辆和港口内拖车“油改电”、“油改气”进程,落实配套加气站建设。推进港口胶轮式门式起重机的“油改电”工程。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镇(街)人民政府。配合单位:市经信局、市交通局。
提高港口船舶油品检测频次,鼓励和提倡企业在港口及近海区域使用低硫燃料。严格执行上级有关船用发动机排放标准的部署和要求,及时实施国家第Ⅰ阶段船用发动机排放标准。
责任单位:市海事局。配合单位:市海洋与渔业局。

(四)强化面源污染整治,控制有毒有害气体排放。

1. 推进扬尘污染控制区建设。
2014年底前,扬尘污染控制区应达到市区和镇街中心区面积的80%以上,扬尘污染得到有效控制。
责任单位:市城管局、各相关镇(街)人民政府。

2. 整治建筑工地扬尘污染。
2014年3月开始,开展建筑工地扬尘污染专项整治,全市建筑施工场所必须按照如下要求进行达标整改:市区主要街道两侧和其它人流量较大的路段、广场、车站四周建筑工地的围挡不得低于 2.5米;其余区域施工工地围挡不得低于 1.8米。建筑工地场地内临时道路及材料场地应进行硬化,其他裸露地面必须采用有效的抑尘措施。建筑工地车辆进出口必须设置洗车槽及沉淀池,配备洗车设施,并安排专人清洗,所有出场车辆均须将轮胎清洗干净,未清洗干净的车辆不得驶出工地大门;沉淀池污水排放渠道畅通,工地门口道路清洁卫生。对暂不开发场地进行绿化。拆迁工地要实行不间断喷水压尘。对施工工地内、道路两侧及工业企业内堆积工程材料、沙石、土方、建筑垃圾、废弃渣土等易产生扬尘污染场所要采用封闭、喷淋及表面凝结等防尘措施。道路施工要贯彻分段推进、分时挖掘、交通高峰错时的原则,采取沥青填补等方法及时回填开挖路面。对道路破损的路缘石进行整修和重新铺设,明晰马路和路缘界限,减少路缘石破损后车辆特别是大型装载车通行时产生的二次扬尘。大型施工工地(建筑总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施工工地,建设用地面积≥20万平方米的建设工程工地及建设用地面积≥5万平方米的房屋拆除改造工地,公路施工场地除外)要全部建设视频监控系统。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各镇(街)人民政府。配合单位:市城管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规划局、市城建工程管理局。

3. 整治道路交通扬尘污染。
2014年3月开始,开展道路交通扬尘专项治理工作,治理内容包括:在城区拉运渣土的车辆必须为厢式车或经过加盖改装的密闭式车辆,并按要求办理“准运证”,严禁未进行加盖改装、不密闭的车辆运输建筑垃圾和散装物料,所有渣土清运车辆驶出工地必须保持车身整洁,严密覆盖,不得遗洒。全面加强道路运输监管,坚持“三不准”原则,凡房地产工程和市政工程未按规定办理《东莞市市区余泥渣土排放受纳证》不准运;出入口的冲洗设施设备未按规定配置不准运;在恶劣天气下施工,未征得主管部门的许可,以及在造成污染后未按要求整改不准运。进一步强化渣土运输单位主体责任,完善运输公司资质认证、车辆密闭运输备案、运输遗撒治理资金保障以及年检复查制度。重点整治无证运输工程渣土,随意倾倒和擅自消纳工程渣土,工程渣土及其他物料在运输途中抛、洒、滴、漏,建筑施工工地出入口污染及未按规定实施围护等违法行为。扩大“吸、扫、冲、收”组合式道路保洁设备比重,增加城市道路冲洗保洁频次,每日对重点地区、主要道路进行冲洗作业,切实降低道路尘负荷。在全面做好日常道路清扫保洁的基础上,对重点扬尘污染区域及道路进行重点动态监管与强化作业。加强垃圾清运管理,全面推行使用密闭容器进行生活垃圾收集作业,全面加强对垃圾集中堆放地,特别是露天垃圾场的管理,垃圾清运做到日产日清,垃圾清运车辆车体保持洁净,蓬布盖严,严防二次污染。
责任单位:市城管局、各镇(街)人民政府。配合单位:市公安局。

4. 整治工业扬尘污染。
2014年3月开始,开展全市重点工业扬尘场地专项整治,整治内容包括:全市所有工业企业煤堆、料堆、灰堆以及水泥搅拌站、沥青生产企业等易产生扬尘的点源污染进行彻底整治,在推进粉煤灰、炉渣、矿渣综合利用和减少堆放量的基础上,应采取密闭、覆绿、铺装、硬化、定期喷洒抑尘剂或稳定剂等措施,全面减少扬尘排放。散货物料堆场应封闭存储或建设防风抑尘设施,1000吨级以下(不含本数)码头使用干雾抑尘、喷淋除尘等技术降低粉尘飘散率,1000吨以上码头要建设防风抑尘网和改造密闭运输系统。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镇(街)人民政府。

5. 整治裸露土地扬尘污染。
按照“易绿则绿、易盖则盖、分类实施、多策并举”的原则,采取绿化、硬化、洒水、覆盖等措施,加强裸露地面,特别是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治和耕地开发中扬尘污染控制工作。
责任单位:市国土局、各镇(街)人民政府。

6. 加强重点行业有毒废气排放控制。
根据国家《重点行业污染防治最佳可行技术/最佳环境实践(BAT/BEP)导则》要求,2014年底前基本完成废弃物焚烧行业二噁英减排工程,启动遗体火化行业二噁英减排工程。对垃圾焚烧发电厂每年定期开展二噁英监督性监测。禁止露天焚烧可能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的物质或将其用作燃料。同时,全面加强排放有毒废气企业的环境监管。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相关镇(街)人民政府。配合单位:市城管局、市民政局。

7. 加强对垃圾及生物质露天焚烧的监督管理。
禁止露天焚烧园林废物、树木、秸秆、锯末、稻壳、蔗渣等生物质燃料以及布碎、塑胶、海绵等工业企业废弃垃圾等;全面禁止将废弃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及其他焚烧后能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的物质作为燃料使用。
责任单位:市城管局、各镇(街)人民政府。

(五)严格环境准入,严控污染物排放。

1. 严格环保准入管理。
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健全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的联动机制,严格园区环评管理,督促市级园区以及镇村工业区或产业聚集区编制园区环评,确定园区排污总量,从源头上规范项目布局和建设。加强项目环评管理,着力构建“功能分区-规划环评-园区环评-项目环评”的环境管理体系,全面加强环境管理顶层设计。逐步将大气PM2.5和臭氧纳入规划环评及对区域空气质量产生重大影响建设项目的评价指标。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局。
2. 强化排污总量控制。
完善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管理办法,将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是否符合总量控制要求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推进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督促排污者按照许可证规定的污染物种类、排放标准、总量控制指标和排放方式等要求排放污染物。
执行建设项目与减排进度挂钩、与淘汰落后产能衔接的环评审批机制。对达不到大气环境质量控制目标、环境承载力较弱的地区,严格控制新增大气污染物排放量的建设项目。按照省的统一部署,逐步提高重污染行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严格落实执行国家标准特别排放限值,引导和督促重污染行业有序退出。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建设项目实行现役源2倍削减量替代。排放可吸入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的建设项目逐步实行减量替代。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局。
3. 提高重点行业大气排放标准。
对各地环境敏感地区及城市建成区内已建成的污染排放不能稳定达标的企业实施提升改造工作。根据《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制的公告(环保部2013年第14号公告)精神,对火电、钢铁、石化、水泥、有色、化工等行业及燃煤锅炉建设项目执行国家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经信局。

(六)推进升级转型,优化产业布局。

1. 加快推进转型升级。
大力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先进制造业等产业,改造提升传统产业,扶持现代服务产业,构建现代产业体系。在全市范围内,禁止新、扩建燃煤燃油火电机组和企业自备电站,不再新、扩建钢铁、石化、水泥(以处理城市废弃物为目的的除外)、平板玻璃(特殊品种的优质浮法玻璃项目除外)和有色金属冶炼等重污染项目,新建化工项目原则上应在经市政府批准的专业园区建设。强制淘汰污染严重企业和落后产能、工艺、设备和产品,控制高耗能、高排放和产能过剩行业发展规模。对低能耗、低排放、高效益、高科技的绿色低碳产业和资源循环利用产业开通“绿色通道”,引导产业发展。
责任单位:市发改局、各镇(街)人民政府。配合单位:市经信局。

2. 着力优化产业布局。
加快实施主体功能区发展战略,对全市国土空间进行功能分区,并实行差别化的区域开发和环境保护政策,全面优化生态空间结构。大力推动工业项目向园区集中,实施全市热电联产规划,统筹建设工业园区热电联产和分布式能源系统,强化集中供热供气。大力推动产业转移,鼓励家具行业将生产车间转移到莞惠、莞韶产业园。
责任单位:市发改局、各镇(街)人民政府。配合单位:市规划局、市国土局。

(七)发展绿色经济,淘汰压缩污染产能。

1. 大力发展循环经济。
着力推进特色产业园区循环化改造,推进能源梯级利用、废物交换利用、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促进企业循环式生产、园区循环式发展、产业循环式组合,构建循环工业体系。推进再生资源利用产业发展。2014年,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比2012年降低5%以上。
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各相关镇(街)人民政府。配合单位:市发改局。

2.全面推行清洁生产。
针对节能减排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对石化、化工、有色金属冶炼等重点行业进行清洁生产审核,实施清洁生产先进技术改造。2014年,重点行业排污强度比2012年下降7%以上。推进非有机溶剂型涂料和农药等产品创新,减少生产和使用过程中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积极开发缓释肥料新品种,减少化肥施用过程中氨的排放。
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各镇(街)人民政府。配合单位:市环保局、市农业局。

3.加强新建项目的节能评估。
实施严格的节能评估审查制度,新建高耗能项目单位产品(产值)能耗须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用能设备达到一级能效标准,新建项目单位产品(产值)能耗须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责任单位:市发改局。

4.严控新增产能,压缩治理过剩产能。
以节能环保标准促进“两高” 行业过剩产能退出,推动“两高” 行业过剩产能企业转型发展,鼓励行业优强企业跨地区、跨所有制形式兼并重组,进一步压缩过剩产能。抓紧清理产能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公布违规企业名单,制订限期整改方案。尚未开工的违规项目,一律不得开工;正在建设的要责令立即停止建设。对“两高”(高耗能、高排放)行业严格限制新增产能,新、改、扩建项目实行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
责任单位:市经信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局。

(八)优化能源结构,增加清洁能源供应。

1. 推进清洁能源供应项目建设。
加快天然气接收门站、LNG仓储项目、高中压输气管网等项目建设。到2015年全市天然气供应能力达到35亿立方米/年,形成良好的燃气供应输配体系。建设高环保标准的垃圾焚烧发电设施。
责任单位:市城管局、各镇(街)人民政府。
加快推进天然气汽车加气站建设。制定燃煤锅炉、工业窑炉、单机10万千瓦以下自备燃煤电站的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改造计划,加快太阳能开发应用,2014年底前,启动太阳能屋顶光伏发电并网示范项目工程建设。
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环保局、市发改局、各镇(街)人民政府。
推进热电联供和工(产)业园区集中供热供气,重点实施水乡地区热电联供改造,启动分布式能源试点工程建设。
责任单位:市发改局、市环保局、各相关镇(街)人民政府。配合单位:市经信局。

2. 实行煤炭消费总量控制。
根据省的部署要求,开展煤炭消费总量控制试点工作。控制电煤消耗增长,逐步淘汰或改造燃煤锅炉,发展大型燃气供热锅炉。实施新建项目与煤炭消费总量控制挂钩机制,耗煤建设项目实行煤炭减量替代。通过燃用洁净煤、改用清洁能源、提高燃煤燃烧效率等方式,削减重点行业煤炭消费总量。2014年争取实现煤炭消费总量负增长。
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各镇(街)人民政府。配合部门:环保局、发改局、质监局。

3. 推进工业燃料清洁高效利用。
严格控制煤炭硫分灰分,火电厂燃料煤含硫量应控制在0.7%以下,没有配套高效脱硫、除尘设施的燃煤锅炉和工业窑炉,禁止燃用含硫量超过0.6%、灰份超过15%的煤炭,燃油含硫量控制在0.8%以下。
责任单位:环保局。配合部门:市经信局。

(九)加大环境执法力度,提升环保监管效能。

1. 加强监管能力建设。
加强环境监察队伍建设,提升环境监管能力。完善市控重点污染源管理制度,充分发挥重点污染源环保联络员作用。强化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把20蒸吨以上锅炉、典型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企业等纳入监督性监测范畴。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2.强化重点污染源监管。
加大日常监督执法力度,确保已建成废气治理设施的正常运行。定期开展大气专项执法检查。检查要突出监管重点,采用现场巡查、交叉执法、联合执法、抽查稽查等方式,重点打击重污染企业超标排放、施工扬尘管理不规范、生产销售不合格油品等行为,对涉嫌环境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进一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对不达标的工业企业下达整改通知,全过程跟踪整改项目的实施情况;对超标排放、污染扰民严重的企业,经限期治理仍不达标的,坚决依法予以关停,确保企业废气稳定达标排放。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镇(街)人民政府。配合单位:市住建局、市工商局、市公安局。

3.完善执法衔接机制。
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5号),完善环境保护部门和公安部门执法联动机制,完善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的移送、受理、立案及重大案件会商、督办制度,依法加大对重大环境违法犯罪案件的综合惩处力度,严惩环境污染违法犯罪行为, 进一步增强环境执法的震慑力。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公安局。

(十)加强监测体系建设。

优化完善区域大气环境监测网络。推进各中心镇建设1座以上大气环境自动监测站,并纳入全市监测网络;建成至少1-2个自动站点开展VOCs监测、1-2个空气质量路边监测站。
加强大气重污染应急监测能力建设。配合省环保厅做好《珠三角区域空气质量预报预警工作方案》和《广东省空气质量监测与预报预警系统建设方案》的落实工作,由市环保局会同市气象局共同做好预测预报和大气重污染预警应急工作。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相关镇(街)人民政府。配合单位:财政局、市气象局。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联防联控机制。

1. 强化协调工作机制。
加强各部门的沟通协调,充分发挥东莞市清洁空气行动计划联席会议制度作用,重大问题和难于解决的问题要及时向联席会议领导小组请示和报告,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解决实际问题。日常管理和督查督办工作由东莞市大气污染治理办公室牵头,定期召集相关部门召开工作会议,专项研究解决落实本方案所遇到的一般困难和实际问题,并予以协调解决。
各镇街也要参考市做法,加强部门之间的沟通和协调,确保能及时解决实施方案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2. 强化工作责任机制。
各部门和镇街结合本方案部署,要研究制定本部门或本镇街年度实施方案,将工作任务层层分解,逐级细化,将工作任务落实到个人。

3. 强化督查督办机制。
落实《东莞市大气污染防治专项检查督查方案》,加强对各部门和镇街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督查,制定督查计划,定期组织对重点任务开展督查。各职能部门和镇街要加强对相关具体任务责任单位的督查督办,并每月一次向市大气治理办公室报送工作任务进展情况。同时,对没有完成大气污染治理任务且空气质量状况恶化的地区实施区域限批,将各镇(街道)完成治理任务的情况作为对镇街环保责任考核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考核依据。对工作落实不力或推诿扯皮,对全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造成较大影响的,由市监察部门对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4. 强化应急协调机制。
制定《大气重污染应急演练实施方案》,重点明确演练组织准备、应急实施、应急保障等工作内容,建立完善监测预报—专家会商—上报审批—响应执行的区域大气污染预测预警机制,并在2014年内组织开展一次全市范围的大气重污染应急演练,根据进一步完善《东莞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暂行)》。各相关职能部门和镇街要分别制定《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实施细则,并根据需要自行开展演练,根据演练结果进一步完善和细化实施细则。

(二)加大财政补助力度。
加大我市节能减排财政资金投入力度,综合利以奖代补、贷款贴息、风险补偿、过桥资金、融资租赁、环保基金等多种方式,实现财政资金和金融信贷资金的有效对接,撬动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积极投入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贯彻落实集中供热工程财政奖励政策落实、黄标车淘汰更新鼓励补贴政策等,争取列入国家节能减排示范项目,取得补助。根据省统一部署,开展二氧化硫等排污权有偿使用与交易试点和环境污染强制保险试点工作。研究开征扬尘排污费。

(三)强化科技政策支撑。
加快市环境监测中心站重点实验室建设。大力发展脱硫、脱硝、除尘、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等相关技术产业。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技术人才与队伍建设。

(四)加强公众参与力度。
健全信息公开制度,鼓励公众参与环保决策,建立重污染行业企业环境信息强制公开制度,及时主动公布新建项目环评、排污收费、监督执法处罚、重点企业污染物排放、治污设施运行等信息,定期发布重点污染源环保信用评级结果。

(五)广泛开展宣传教育。
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大气污染防治宣传教育活动,依托各新闻媒体,倡导公众从身边事做起,引导环保志愿者和环保民间组织积极参与,逐步形成绿色的生活和消费方式,形成全社会重视大气环境保护、参与环境建设的良好氛围。
 
 

 
东莞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4年5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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